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 B主管機關得規定 A 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
- C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
- DA 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正解 A — A 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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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金發行新股時的強制提撥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與非上市上櫃公司適用的項次不同。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A 公司為上櫃公司,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適用的是該項。選項 A 所稱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是《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1 項為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設的除外情形,上開第 2 項的文字裡沒有這一段,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該除外情形寫在《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1 項,其適用對象不含上櫃公司,本項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 (B)
本項與《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所定內容相符,敘述正確。
- (C)
《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3 項但書允許股東會決議較高之比率,本題所決議之百分之十二高於本文所定之數,敘述正確。
- (D)
《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4 項就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員工承購之價格設有規定,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 A 公司的類別:上櫃公司,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要件二,據此定位適用的項次為《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
- 要件三,B、C、D 三項分別對應第 2 項、第 3 項但書與第 4 項。
- 結論:A 項所述的除外情形寫在第 1 項,於本題不適用。
記憶點
本題 A 公司是上櫃公司,走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2 項,那一項的文字裡沒有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這一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處理的是現金發行新股時的強制提撥公開發行,全條四項,前兩項分別對應兩種不同類型的公開發行公司,後兩項則是共通的比率與價格規定。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本題的四個選項全部落在這一條之內,因此判讀的關鍵在於分清楚項次。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該項的適用對象是未上市未上櫃且股權分散未達標準的公司,並且它用的是應提撥;第 2 項的對象是上市上櫃公司,用的則是主管機關得規定。本題的陷阱正是把第 1 項的除外情形搬到第 2 項上。
三、兩項的體例差異。把兩項並列著看,差別有三處:適用對象不同、有無股權分散未達標準的前提不同、以及第 1 項多了一段除外情形而第 2 項沒有。此外第 1 項寫的是對外公開發行,第 2 項則多了以時價三個字。這四處差異都是命題者可以下手的位置,讀的時候宜逐句對照。
四、提撥比率與價格。《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選項 C 給的百分之十二正落在但書所允許的方向;若題目改成股東會決議百分之八,就與但書所稱較高比率不符。《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該項避免內部人以較低價格取得。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公司改成未上市未上櫃且股權分散已達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此時連第 1 項的提撥義務都不發生;其二,把發行方式改成私募,適用的就轉到《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所定不受第 28 條之 1 限制的規定;其三,直接考百分之十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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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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