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近期,A 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若 A 公司審計委員會欲通過此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應經下列何者之決議通過?
- A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B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審計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 C應有過半數審計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
- D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正解 A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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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應以何種門檻在審計委員會通過。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之修正正落在該款之內,因此在審計委員會這一關所需的門檻,是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柱句與同項第 1 款,內部控制制度之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項正確。
- (B)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定的門檻,是以全體成員為分母計算,而不是以出席成員為分母,本項採出席與出席過半的兩層計算,錯誤。
- (C)
本項同樣改以出席人數為計算基礎;《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項錯誤。
- (D)
三分之二這個數字出現在《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而該項的主體是全體董事,不是審計委員會成員,本項把主體換掉,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適用範圍。
- 要件二,系爭事項為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對應同項第 1 款。
- 要件三,該項柱句就這些事項所定的門檻,是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結論:本案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這一關的門檻是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分母是全體成員而不是出席成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處理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哪些事項要先過審計委員會這一關。條文的結構是柱句加十一款,柱句定門檻、各款定事項。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或修正被排在第 1 款,位置相當顯眼。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柱句所定的是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這裡有兩個容易被抽換的點:一是分母,全體成員與出席成員是兩回事;二是這個門檻之後還有一道董事會決議,審計委員會的同意並不是終點。選項 B 與 C 動的都是分母,把一個以全體成員計算的門檻改寫成開會出席的計算方式。
三、未獲同意時的替代路徑。《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這一項是選項 D 那個三分之二的出處,但它的主體是全體董事。《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分母因此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四、內部控制制度的上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本題所稱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其法源就在這一條,而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正是以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來指稱它。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事項換成同項第 10 款的年度財務報告,此時第 2 項的替代路徑被排除;其二,把公司改成設有獨立董事而未設審計委員會者,適用的就轉到《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其三,把問題改成審計委員會決議未過而董事會逕行決議的效果,答案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除第十款外」那個除外構造上(該項全文並無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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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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