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因為股市連日不正常下跌,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經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買回庫藏股,來維護 A 公司之信用及股東權益。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 BA 公司所進行庫藏股買回,最長可於買回之日起 5 年內將其轉讓
- CA 公司依照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 DA 公司進行庫藏股買回,A 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正解 B — A 公司所進行庫藏股買回,最長可於買回之日起 5 年內將其轉讓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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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的庫藏股制度,買回事由不同,買回後應辦理的事項與期限也不同。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A 公司買回的事由是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的情形,依上開第 4 項對應到的是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不是五年內轉讓。(B) 把五年的轉讓期限套到這一種買回上,敘述與條文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買回數量比例與收買總金額的兩重上限,見《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2 項,其數字與本選項所述相同。
- (B)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五年內轉讓的期限,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4 項不及於第 1 項第 3 款的買回。
- (C)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 (D)
敘述正確。關係企業與內部人於買回期間內的賣出限制,見《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6 項,該項所列的人與本選項所述相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買回主體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A 為上市公司,相符。
- 要件二,買回事由,《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為「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 」二者,題幹只載明前者。
- 要件三,買回後的處理,第 3 款的買回對應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而 (B) 寫成五年內轉讓,錯在這一個要件。
記憶點
本題 A 公司的買回落在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這一款,對應的期限是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與結構:《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是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例外規定。《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而《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轉讓股份予員工。」《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三款的差別在買回股份的去向:前二款買回的股份仍要再流出去,所以配上五年的轉讓期限;第 3 款則於款文自己就寫明要辦理銷除股份,股份不再回到市場,所以配上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本題的陷阱正是把兩條路線的期限對調。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67 條第 2 項與《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4 項並列,可以看出六個月與五年這兩個期間在兩部法裡各自對應不同的取得原因。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還會從決議門檻與買回期間內部人的賣出限制來考。《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6 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