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通常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各依照不同制度,有所相應的規範。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2. B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3. C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4. D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正解 B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為限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關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與其股票、股份的特別限制。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該條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收在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種,(B) 卻寫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與該條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2. (B)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依《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有限公司不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可採的組織形式之內。

  3. (C)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27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4. (D)

    敘述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要件一,組織形式,《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所定者為股份有限公司,(B) 多寫了有限公司,錯在這一個要件。
  3. 要件二,經理人的消極資格,(A) 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1 項。
  4. 要件三,自家股票的上市限制,(C) 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27 條。
  5. 要件四,股票的記名與轉讓對象,(D) 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第 1 項。

記憶點

本題 (B) 錯在組織形式,《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所寫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法》裡受到三層與一般公司不同的規範。第一層是組織形式,收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層是人的組成,《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三層是股份的流通,包括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股份轉讓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以及自己發行的股票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該條與《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條號相同而內容不同,作答時要先看條號掛在哪一部法底下。至於《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是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經理人之間的職務相容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證券交易法》第 129 條規定:「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這一條常與會員制交易所的章程規定對照出題。此外,《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項屬於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的規定,具體標準不在條文本身。

命題方向:本題把四個選項都寫成看似規格化的敘述,只在其中一個插入或有限公司這幾個字。答題時把《證券交易法》第 124 條的文字讀完,就足以判斷;不必先去想有限公司在資本與股份制度上是否適合經營交易所。此外,會員制與公司制的分流在條文編排上也常被命題。《證券交易法》第 118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該條就會員制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人設一般性的準用,而公司制交易所另有《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2 項指派非股東專家的規定,兩相對照可以看出兩種組織在人事規範上的密度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商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