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執行查封時,發現乙已於 109 年 10 月 1 日將 A 地出租予丙,由丙在該地種植鳳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並不及於丙在該土地上所種植之鳳梨
  2. B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3. C法院查封 A 地之效力,應及於查封後乙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
  4. D甲不得併聲請法院就乙所得向丙收取租金之債權,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而為執行

正解 B — 丙就 A 地上之鳳梨有收取權,得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之強制執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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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查封土地的效力所及的孳息種類,以及承租人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法院查封 A 地,其效力及於地上尚未與土地分離的鳳梨。惟丙基於與乙間的租賃關係,就該鳳梨有收取權(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丙得依該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法院就鳳梨部分的強制執行,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查封 A 地的效力及於地上的天然孳息。

  2. (B)

    敘述正確,即本題答案,其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的第三人異議之訴。

  3. (C)

    敘述錯誤。乙對丙的租金債權屬法定孳息,而《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所寫的是天然孳息。

  4. (D)

    敘述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甲得依該項併聲請就乙對丙的租金債權為執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標的為 A 地,法院於 110 年 3 月 1 日查封,相符。
  2. 要件二,查封效力所及者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為天然孳息,鳳梨屬之。
  3. 要件三,第三人有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丙的租賃關係成立於查封前,就鳳梨有收取權,相符。
  4. 要件四,救濟途徑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應選項 (B)。

記憶點

本題丙就地上鳳梨的收取權,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用三項處理查封的三種效力。《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本題丙的租賃關係成立於 109 年 10 月 1 日,早於 110 年 3 月 1 日的查封,因此不落在第 2 項、第 3 項所處理的查封後行為,這是丙能夠主張自己權利的前提。

不得查封之物的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該款把一部分天然孳息排除在查封之外,判斷的標準是能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它與《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並列,構成天然孳息在執行程序上的完整圖像:原則上查封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收穫期過長者原則上不得查封而同條第 2 項另設有例外,第三人另有收取權者則走異議之訴。

易混淆條文對照:第三人異議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常一起考。《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兩者的原告不同、事由不同,本題是承租人這個第三人,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租金債權的執行方法也是常見考點。《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的區別,以及第三人聲明異議後的處理,都是從這一條延伸出來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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