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執行,查封甲之船舶及建造中船舶多艘。有關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2. B建造完成部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部分,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3. C跨洲航行之 20 萬噸郵輪,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日月潭之 15 噸觀光船,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4. D皆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正解 C — 跨洲航行之 20 萬噸郵輪,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日月潭之 15 噸觀光船,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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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就船舶執行所設的準用規定,以及它的適用範圍如何劃定。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該項把準用不動產執行規定的範圍,繫於執行標的是不是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構成要件詳見《海商法》相關規定),並在後段把建造中之船舶一併納入同一待遇。跨洲航行的 20 萬噸郵輪屬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執行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日月潭的 15 噸觀光船不屬之,回到動產執行之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準用不動產執行規定者,範圍是海商法所定之船舶與建造中之船舶。

  2. (B)

    敘述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後段把建造中之船舶與海商法所定之船舶作同一處理,該選項卻讓建造中的部分回到動產執行。

  3. (C)

    敘述正確,即本題答案。兩艘船分屬《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與不所定的兩格。

  4. (D)

    敘述錯誤。海商法所定之船舶依《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準用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標的為船舶,本件查封甲之船舶及建造中船舶多艘,相符。
  2. 要件二,該船舶是否為海商法所定之船舶,20 萬噸跨洲郵輪屬之,15 噸觀光船不屬之。
  3. 要件三,建造中之船舶,依《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後段與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同其處理。
  4. 要件四,法律效果,屬海商法所定之船舶者準用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其餘依動產執行之規定,對應選項 (C)。

記憶點

本題兩艘船的分界,落在是不是海商法所定之船舶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把船舶從一般動產裡拉出來,理由在於船舶的價值與登記制度接近不動產。該條第 1 項用一個準用把不動產執行的整套程序搬過來,包括查封、拍賣公告、底價、權利移轉證書等;而判斷有沒有這個待遇的關鍵字是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具體的噸位與動力要件不在《強制執行法》裡,而在海商法。本題的兩艘船正是分別站在這個門檻的兩側。

本條的其餘各項:《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第 2 項處理的是航行中能不能執行,第 3 項則把保全程序的執行名義排除在第 2 項之外並留了兩個例外。這兩項與第 1 項的準用規定分屬不同層次,命題時常被拆開單獨考。

易混淆條文對照:船舶查封後的處置另有專條。《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船舶於查封後,應取去證明船舶國籍之文書,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但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准許其航行。」《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這一套撤銷查封的機制在不動產執行裡並不存在,是船舶執行的特色。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本條體例相似的是不動產執行對動產執行的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強制執行法》以動產執行為基礎,再層層準用出不動產與船舶的程序。此外,本題的執行名義是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其執行力範圍也是常見的延伸考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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