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燒,因而將乙家燒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裝滿汽油之玻璃瓶為爆裂物,故甲應構成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 B甲未直接於乙家縱火,故未構成任何一種放火罪
- C甲僅針對某乙實施攻擊,故未構成任何公共危險罪章之罪
- D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正解 D — 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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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汽油瓶引燃燒燬他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應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而非同法第 176 條的準放火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甲點燃布條後把裝滿汽油的玻璃瓶丟入乙家院子,瓶身碎裂著火而將乙家燒燬,乙家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甲的行為已合於該項所定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6 條規定:「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該條所定的行為方式是以爆裂物炸燬,本題玻璃瓶碎裂後是著火燃燒而非爆炸炸燬,敘述錯誤。
- (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行為並不以行為人親自在客體上點火為要件,甲投擲已經燃燒的汽油瓶而引燃乙家,同樣是該項的放火,敘述錯誤。
-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該項之罪的成立以客體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為要件,並未要求行為人的攻擊對象是不特定人;甲雖然只想對付乙,仍成立該項之罪,敘述錯誤。
- (D)
乙家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甲放火燒燬,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放火,甲點火後投擲汽油瓶引燃;
- 要件二客體,乙家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要件三結果,乙家已經燒燬。
- 三個要件依序均具備,甲成立既遂。
記憶點
汽油瓶引燃是放火不是炸燬,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以爆裂物炸燬才走同法第 176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的核心在客體: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乙家是有人居住使用的住宅,落在第一種客體。行為方式為放火並致該客體燒燬;本題玻璃瓶碎裂後著火燃燒,乙家已燒燬,既遂結果具備。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放火罪依客體與所有權分成三個層次,考試時常被混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引三個項次並列可以看到:同法第 173 條第 1 項的客體是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者,同法第 174 條第 1 項是現非供人使用或現未有人所在的他人所有物,同法第 175 條第 1 項則是前二條以外的他人所有物且須致生公共危險。至於自己所有物,另由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175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此處只並列上引各項所定的客體,不就其間的輕重作評價。
三、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汽油瓶題型常見的兩個變化:一是把客體改成無人居住的空屋,答案就要移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二是把行為方式改成真正的爆裂物爆炸,才會進入同法第 176 條的準用。另有一種問法是燒燬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該項對第 1 項的未遂設有處罰。
四、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放火類題目建議先問三個問題:燒的是什麼、屬於誰、有沒有人在。第一問決定是放火還是準放火,第二問與第三問決定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74 條或第 175 條哪一條。本題燒的是乙家、屬於他人、而且現供人使用,三問走完直接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被汽油瓶三個字誘導而跳到爆裂物,忽略了同法第 176 條所寫的行為方式是炸燬。此外也要注意,燒燬是既遂的結果要件,火勢若被即時撲滅而房屋主要結構未喪失效用,就要進入未遂的討論。
五、本題四個選項都可以回到上引各條原文比對,判斷不依賴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