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1. A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2. B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3. C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4. D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正解 D — 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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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利益衝突限制及於同所律師,及各款衝突類型的射程。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該款所定親屬關係,存在於律師與相對人或其所委任律師之間。甲的配偶擔任管委會主委,站在委任人一方;甲與相對人 A 一側並無該款所定關係。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律師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甲與合署事務所的乙分立同一具訟爭性事件的兩造,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乙亦受限。

  2. (B)

    違反。甲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合夥事務所的乙於該侵權所涉刑案為 B 辯護,兩案有實質關連;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限制及於同所律師。

  3. (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曾任該仲裁事件仲裁人,其後受 A 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即屬該款;《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的書面同意於第 5 款不適用。

  4. (D)

    不違反,為本題答案。第 7 款的親屬關係須在律師與相對人一側之間,理由如上;至於同項第 6 款,配偶擔任委任人之代表是否屬該款所稱與律師個人利益有關之事件,條文未設明文。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委任人→管委會,主委為甲之配偶;
  2. 要件二,相對人→A;
  3. 要件三,甲與相對人一側有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無;
  4. 效果→不違反。

記憶點

看的是律師與相對人一側的親屬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事務所型態決定波及範圍。《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把律師事務所分為四種。《律師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律師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選項 (A) 是合署、(B) 是合夥,兩者在責任承擔上不同,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的用語是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兩種型態都被涵蓋。

二、《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的解除要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分受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不得受任之限制係因受限制之律師任職於前事務所而生之利害衝突,且經後事務所及該受限制之律師採行適當、有效之程序,而得確實隔離資訊者。

」可見第 6 款、第 7 款的事件本來就可以依但書而不波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這也印證這兩款的規範強度與第 3 項不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該款兩個要件須併存;本題甲於管委會對 A 的訴訟中並無財產或業務上的利益,至於配偶擔任委任人之代表是否構成該款所稱的個人利益,條文未設明文,屬個案審酌。

三、第 5 款為什麼不能用同意治癒。《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2 項把第 5 款排除在書面同意的解除範圍之外。選項 (C) 特別寫上已得 A 與 B 之同意,就是要測驗考生記不記得這個排除。

四、與律師法的並列。《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律師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該項的書面同意只給第 1 款,仲裁人一款不在其中,兩部規範一致。

五、版本狀態:本題所引《律師法》版本的修正條文中,另有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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