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事後發現乙、丙是在拍攝兇殺片電影的演員。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始可免責
- B若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存在,即屬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故甲不具備傷害罪之主觀不法,若有過失則另行成立過失傷害罪
- C若依照限制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D若依照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同,不應相同處理。甲仍具備傷害故意,但得以阻卻故意罪責,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正解 A — 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始可免責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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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在四種罪責理論之下,各自導出的結論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嚴格罪責理論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同等看待,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不受影響,錯誤只在罪責層次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依此,甲仍具備傷害故意,錯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時始免除刑事責任,其餘情形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選項 (A) 卻寫成甲不具備傷害故意而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與該說的結論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嚴格罪責理論下甲的傷害故意仍然存在,處理位置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的罪責層次,敘述錯誤。
- (B)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把阻卻違法事由當成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負面要素,誤認其情狀存在即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甲若有過失,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成立過失傷害罪,敘述正確。
- (C)
限制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而應為相同處理,甲不具備傷害故意,至多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敘述正確。
- (D)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認為兩者不同,甲的構成要件故意仍在,但阻卻故意罪責,法律效果上以過失犯處理,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事實為甲誤認乙正在追殺丙而丟石塊致乙輕傷,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嚴格罪責理論把它當成禁止錯誤而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故意仍在;
- 其餘三說則在故意不法或故意罪責的層次排除故意。
記憶點
嚴格罪責理論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丟給《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故意留著,這是它與另外三說分道揚鑣之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結構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一個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情狀,客觀上該情狀並不存在。本題甲主觀上以為乙正在對丙實施現在不法的侵害,客觀上乙、丙只是在拍片,甲的認識與現實脫節,落在這個結構之內。四說的分歧不在事實,而在錯誤應該放進犯罪階層的哪一格。
二、四說的落點。嚴格罪責理論把它視為禁止錯誤,故意留在構成要件階層,錯誤只影響罪責,因而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把阻卻違法事由當成不法構成要件的負面要素,錯誤直接排除構成要件故意。限制罪責理論以類推的方式比照構成要件錯誤處理,同樣排除故意。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則保留構成要件故意,改在罪責層次阻卻故意罪責,法律效果上以過失犯論。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四說爭執的正是甲能否通過第 13 條第 1 項這一關,以及最終是否落到第 14 條第 1 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此處僅並列各條文字,不就各說優劣作評價。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四說的名稱與結論交錯配對,或把誤想防衛換成誤想避難、誤想逮捕,測驗的仍然是同一組落點。答題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故意的有無,還是罪責的有無。
五、答題順序與實務見解的位置。作答時建議先把四說的名稱與其落點做成固定對照:嚴格罪責理論落在罪責,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落在構成要件,限制罪責理論落在構成要件的類推,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落在故意罪責。接著再看選項所寫的結論是排除故意還是保留故意,凡是把嚴格罪責理論寫成排除故意的,一律是錯誤敘述。要注意的是,四說本身是學理上的爭論,條文並未指名採取哪一說,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各說對犯罪階層的安排;同一組事實在不同學說之下的最終結論雖然多半都落到過失傷害,中間的推導路徑卻完全不同,而測驗的正是那條路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