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 B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 C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 D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正解 B —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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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故意須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才知悉被害人身分不能回頭補成故意;並須區辨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歷程偏離。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開車撞擊的當下,對車前之人並無殺害的認識與意欲,殺人計畫尚未進入實行;撞死後才發現死者是仇人乙,內心高興屬事後的情緒,無從補足行為時欠缺的故意。甲對該次撞擊只有過失,不成立殺人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對眼前之人有殺害的認識與意欲,只是誤認其身分,屬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甲對殺害眼前之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不因誤認身分而消滅,甲對丙成立殺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敘述錯誤。
- (B)
甲於撞擊時欠缺殺人故意,事後的高興不能補足行為時的主觀要件,甲不成立殺人罪,敘述正確。
- (C)
打擊錯誤的處理是對原定目標論未遂、對實際被害人論過失,並非阻卻或減免罪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對丙是過失的問題,敘述錯誤。
- (D)
乙的死亡仍是甲射擊行為所引起,心臟位置與失血過多只是因果歷程的偏離,甲對乙仍成立殺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而非同法第 276 條的過失致死罪,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甲駕車撞擊;
- 要件二主觀,撞擊當時對車前之人並無認識與意欲;
- 要件三同時性,故意須於行為時存在。
- 甲在第二、三個要件上均不具備。
記憶點
故意要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才發現撞到的是仇人,罪名仍然只能算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的直接故意,由認識與意欲兩部分組成,而且必須在實行行為的當時具備。本題甲在駕車途中並未認識到車前之人是乙,也無使其死亡的意欲,撞擊行為與殺人計畫之間欠缺主觀上的連結。《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不慎撞死人,是這一項的問題。
二、三種錯誤的分辨。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的身分認識有誤,攻擊本身命中預定目標;打擊錯誤是行為偏離而命中預定目標以外之人;因果歷程偏離則是結果雖然發生,達成的路徑與行為人所想像者不同。選項 (A) 屬第一種而被寫成第二種,選項 (C) 把第二種的法律效果寫成罪責層次的減免,選項 (D) 則把第三種寫成過失。三者的共同測驗點都在於故意的存否。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者是故意與過失的總則基礎,後者是過失致死的分則規定。此處僅並列兩條,不就其適用先後作評價。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還常改寫成:甲已著手射擊乙但誤中丙,問對乙、丙各成立何罪;或甲下毒後改變心意,被害人卻仍因先前的毒發死亡,問中止未遂能否成立。兩者的判準都回到故意與行為的同時性。
五、答題順序與實務見解的位置。處理錯誤類題目建議固定先問一句話:行為當時行為人腦中想的是什麼。這一問可以同時解決故意的存否與錯誤的類型。選項 (B) 的甲在駕車撞人的當下腦中並無被害人是乙的認識,故意因而不存在;選項 (A) 的甲腦中有殺害眼前之人的認識,故意存在而只是對象的身分認識有誤;選項 (D) 的甲腦中有殺害乙的認識與意欲,死亡結果也確實發生,只是達成的路徑與想像不同。至於選項 (C) 把一個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搬到罪責層次,是本題型最常見的陷阱寫法。要提醒的是,打擊錯誤法律效果的處理,以及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結論,都要靠通說與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本題的分辨點並不在條文字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