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 B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
- C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
- D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
正解 A — 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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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所寫的行為人是在場助勢之人,親自下手互毆者不在其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帶同夥與乙互毆,是親自下手實施的一方,並非在旁助勢之人,其行為回到傷害罪的規定論處,不成立該條之罪。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是下手互毆之人而非在場助勢之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不成立該條之罪,敘述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命同夥關上鐵門使乙無法離開倉庫,已經以非法方法剝奪乙的行動自由,敘述錯誤。
- (C)
丙丁戊是持棍棒刀具在場的一方,乙對其反擊涉及的是正當防衛(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並非只能循該項阻卻違法,敘述錯誤。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對得承諾而傷害致重傷者仍設處罰,可見承諾於重傷情形不當然阻卻違法,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聚眾鬥毆,雙方確有互毆;
- 要件二結果,甲身受重傷;
- 要件三行為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寫的是在場助勢之人,甲卻是實際下手之人。
- 甲在第三個要件上即被排除。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抓的是在旁邊搖旗吶喊的人,真正動手的人回到傷害罪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的成立要件有三:客觀上有聚眾鬥毆的情狀、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結果、行為人是在場助勢之人。第三個要件把下手實施傷害之人排除在外,因為下手者本來就依其所造成的結果適用傷害罪的規定。本題甲是召集並下手的一方,第三個要件不合。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依所生結果適用上開各條,在場助勢者則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此處僅並列三條所定的行為人與結果,不作寬嚴的評價。
三、承諾與防衛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對於得承諾的傷害在致死或致重傷時仍設處罰,是判斷選項 (D) 的直接依據。至於乙對甲方的反擊,涉及的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緊急避難以出於不得已為要件,且其避難對象通常不是侵害的來源本身。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見的變化包括:把在場助勢改成到場後未參與、只在旁錄影,問是否成立助勢;或把鐵門改成把人載到偏遠處放下,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的範圍。
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判斷,作答時要一項一項走完。選項 (A) 問的是行為人身分是否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所寫的在場助勢之人;選項 (B) 問的是關閉鐵門是否屬於同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選項 (C) 問的是反擊行為要放在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選項 (D) 問的是被害人承諾對重傷結果有無阻卻違法的效果。四個問題彼此獨立,只要有一個判斷錯誤就會選錯。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選項 (C),因為題幹寫了乙一人被關在倉庫裡,容易讓人往危難的方向聯想;但侵害既然來自甲方本身,處理的位置就在防衛而不在避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