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2. B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3. C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4. D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正解 B — 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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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不知法律的免責,要有正當理由而且無法避免,兩者同時具備才有免責的餘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對於這一行業是否須先取得許可文件,本可經由詢問主管機關或同業而知悉,難以認為其不知法律具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因此不能依該條免除刑事責任,甲仍應論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被起訴的是未取得許可文件而經營,屬積極的作為,本題的爭點在於不知法律能否免責,與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無關;結論雖然是有罪,理由並不成立,敘述錯誤。

  2. (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甲從事該行業數十年,難謂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甲有罪,敘述正確。

  3. (C)

    信賴原則處理的是行為人得否信賴他人遵守規則而影響過失的認定,並不是不知法律的免責事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甲不因此無罪,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本文所寫的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學歷高低不是該條所設的免責條件,甲不因僅中學畢業而無罪,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不知法律,甲辯稱不知須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
  2. 要件二正當理由,甲長期從事該行業,欠缺正當理由;
  3. 要件三無法避免,甲可經由詢問主管機關或同業而知悉,並非無法避免。
  4. 第二、三個要件都不具備,甲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免除刑事責任,至多依該條但書按其情節減輕其刑。

記憶點

不知法律原則上不能免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開的出口是正當理由加上無法避免,不是學歷或年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的結構分成三段:原則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例外是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但書則在原則之下留了減輕其刑的餘地。條文把例外寫成有正當理由與無法避免兩個並列的條件,因此判斷時要分別檢視行為人為何不知,以及他有沒有機會知道。本題甲從事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屬於該行業的長期經營者,對於行業管制規範的查詢管道並不欠缺。

二、與相鄰概念的分辨。保證人地位處理的是不作為犯的等價問題,前提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引起構成犯罪的結果;信賴原則則出現在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判斷,處理的是行為人可否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兩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所處理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位在犯罪判斷的不同階層,選項 (A) 與 (C) 正是把不同階層的概念搬到本題來。

三、但書的實益。即使認定甲的不知法律不能免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但書仍留有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的空間。因此完整的答題順序是:先判斷有無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若否,再看是否有依但書減輕的餘地,而不是一句不知法律不免責就結束。

四、同一考法的其他變化。本題型常見的改寫包括:外國人初到我國而不知某項行政管制、行為人曾向主管機關查詢而得到錯誤答覆、或行為人依專業人士的錯誤意見行事。前者通常仍不合於正當理由,後兩者則是實務上較常討論有無無法避免的情形。

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的結論只有有罪與無罪兩種,因此判斷的重點不在結論而在理由。作答時建議先把爭點定位在違法性認識,再逐一檢查各選項所援引的概念是否放對階層:保證人地位屬於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層次,信賴原則屬於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層次,兩者都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所處理的問題;至於選項 (D) 把學歷當成免責事由,更是該條完全沒有寫的東西。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看到有罪兩個字就直接勾選選項 (A),忽略了本題問的是何者正確,而理由錯誤的選項同樣不是正確敘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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