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2. B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3. C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4. D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

正解 A — 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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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過失致傷罪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的逃逸罪不以肇事者有過失為要件。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行經路口時已確認燈號為綠燈,車速也在合法速限之下,對乙闖紅燈衝撞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欠缺過失,不成立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遵守燈號與速限,就乙的受傷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過失,敘述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未留下身分資料也未提供協助,確認對方醒來不等於沒有逃逸,敘述錯誤。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項把無過失列為減免其刑的事由,可見無過失的駕駛人仍該當同條第 1 項之罪,敘述錯誤。

  4. (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即已該當,被害人是否受重傷影響的是刑度區間,乙受傷已足,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過失致傷部分,要件一注意義務,甲已遵守燈號與速限;
  2. 要件二違反,甲並未違反,故不成立。
  3. 逃逸部分,要件依序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甲均具備,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有減免其刑的餘地。

記憶點

無過失擋得掉過失傷害,擋不掉逃逸;《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把無過失放在減免其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要拆成兩個獨立的罪名判斷。第一個是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其主觀要件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甲既已確認綠燈並保持在速限之下,注意義務的違反無從認定。第二個是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二、無過失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一項是本題最關鍵的條文。它把無過失安排在犯前項之罪以後的量刑事由,而不是安排在構成要件之中,因此無過失的駕駛人一旦逃逸,仍然先成立第 1 項之罪,再依第 2 項處理其刑。選項 (C) 把第 2 項的事由誤讀成阻卻成立的事由。

三、條文沿革。上引第 2 項就無過失駕駛人所設的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本條在原有逃逸罪之外增加的量刑調節;本題考試年度所適用的版本即含有該項,因此答題時應以上引兩項的文字為準。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有三種:把被害人改成當場死亡,測驗刑度區間的適用;把離開現場改成先送醫再離開,測驗逃逸的認定;把甲改成有輕微過失,測驗過失傷害與逃逸能否併存。三者都回到上引兩項的文字。

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有三個都在處理同一件事:無過失、被害人傷勢輕微、已確認被害人清醒,這三個事由能不能讓逃逸罪不成立。答案都是不能,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寫的成立要件裡沒有這三件事,而第 2 項只把無過失放在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答時建議先把第 1 項的要件列出來逐一勾稽,再看選項所提出的事由是落在要件之內還是落在量刑之內。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把離開現場前確認對方沒事當成不成立逃逸的理由,忽略了留下身分資料與等候處理同樣是判斷有無逃逸的重要事實。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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