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 A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 B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
- C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
- D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 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正解 D — 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 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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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想像競合以只有一個行為為前提,繼續犯的持有與事後另起的故意行為並非同一行為。
正解理由
本題所涉之想像競合,《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其前提是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甲退伍後持有軍用槍枝三年,是持續進行的違法狀態;三年後因行車糾紛開槍傷害乙,則是另一個新的行為決意與動作,兩者在時間上明顯可分。依實務見解,二者並非同一行為,不能論以想像競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丟擲石頭是一個行為,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丙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甲侵入乙住宅並隨即在其內持刀殺害乙,兩者時空密接而具局部同一性,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甲同時在兩張支票上偽造乙、丙的簽名,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
- (D)
甲的持有自三年前起持續進行,與三年後開槍傷害乙的行為時間上可分,依實務見解不能論以想像競合,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第一步認定行為數,甲的持有與開槍在時間上可分,是兩個行為;
- 第二步套進想像競合的前提,行為既非單一,即無適用餘地。
記憶點
想像競合先數行為再數罪名;持有槍枝是長達三年的狀態,開槍是一瞬間的動作,接不起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想像競合的判斷分兩步:先確定行為人在自然意義與法律評價上只有一個行為,再確定該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本題四個選項都在測驗第一步。選項 (A) 的丟擲、選項 (C) 的同時偽造,在自然意義上都只有一個動作;選項 (B) 的侵入與殺害,依實務見解因時空密接而具局部同一性;選項 (D) 的持有與開槍,則在時間上相隔三年。
二、繼續犯的特性。持有型的犯罪自取得標的時起,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直到持有終止,屬繼續犯。繼續犯的行為時間很長,期間內若另有其他犯罪,並不會因為時間上有重疊就變成同一行為,否則長期持有者所犯的一切罪名都要被吸收成一罪。這正是選項 (D) 的陷阱所在。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兩條分別是選項 (B) 與選項 (A) 所涉的罪名依據,此處僅並列其文字。
四、法源與見解的位置。選項 (D) 所涉的持有軍用槍砲、子彈,《中華民國刑法》第 186 條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各選項行為數的認定,要靠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行為單複數的操作。
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固定先問:這幾個罪名是不是由同一個動作所引發。若是,才進入想像競合;若不是,就走數罪併罰的方向。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看到兩個罪名的時間有重疊就直接認定為一行為,忽略了繼續犯的違法狀態雖然延續,行為的決意卻是各自獨立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