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2.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3. 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4. D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正解 C — 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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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行為主體、主觀要件,以及受領秘密之人的地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處罰的行為是公務員的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單純受領秘密之人並未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洩漏或交付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選項 (C) 稱其應成立共同正犯,與此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一有洩漏或交付的行為,該項之罪即已成立,不待秘密被進一步利用,敘述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因過失而洩漏應秘密的文書,依該項亦成立本罪,敘述正確。

  3. (C)

    受領秘密之人並未實行洩漏或交付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為要件,非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者不在其列,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定主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為公務員、第 3 項為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非公務員;
  2. 第二步定主觀,第 1 項為故意、第 2 項為過失;
  3. 第三步定行為,均為洩漏或交付。
  4. 受領秘密之人不落在其中。

記憶點

本罪罰的是把秘密送出去的人,不是把秘密接下來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由三項組成,可以看成一張主體與主觀的交叉表。第 1 項是公務員故意洩漏或交付,第 2 項是公務員過失犯前項之罪,第 3 項則把主體擴張到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的非公務員。三項的行為態樣都是洩漏或交付,客體都是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行為的完成時點。第 1 項所寫的行為是洩漏或交付,行為完成即足,因此公務員一旦把應秘密的內容送到不應知悉者手中,該項之罪即告成立,至於對方有沒有進一步利用、有沒有造成實害,都不影響該項之罪的成立。這是選項 (A) 的依據。

三、主體的邊界。第 3 項把非公務員納入處罰,但同時附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這個限制。換言之,一個與該秘密的職務或業務完全無關的人,即使偶然得知並加以散布,也不落在該項之內。選項 (D) 正是在測驗這個限制。

四、共同正犯與實務見解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共同實行為要件,而受領秘密之人在結構上是洩漏行為的相對方,並未分擔洩漏或交付的實行。對於這種對向關係的參與人應否論以共犯,實務向來有其處理方式,本題選項 (C)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必要參與行為的評價。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失分點。命題者常見的改寫包括:把主體改成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把行為改成單純遺失文書、或把客體改成已經公開的資訊。作答時建議先把三項的主體與主觀畫成表格,再把選項一格一格對進去。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被必要共犯這個名詞牽著走,忽略了共同正犯仍須以共同實行為前提。

六、客體與相鄰罪名。本罪的客體寫成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四類,其中消息不以有形載體為必要,口頭轉述同樣可能該當洩漏;至於應秘密的認定,要看該內容依法令或其性質有無保密的必要,不因行為人主觀上覺得無關緊要而改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3 條規定:「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與本罪同屬公務員違反職務上保密義務的類型,兩條並列可以看到行為態樣與客體的差異,此處僅並列其文字,不作評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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