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 A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2. B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3. C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4. D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正解 B — 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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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所定的緩刑要件與附帶負擔,以及同法第 93 條第 1 項應付保護管束的情形。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就受緩刑宣告之犯罪行為人所得命為之事項,其第 4 款規定:「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選項 (B) 所稱向公益基金會支付金額,與上引兩款內容都不相同。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就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之人得否宣告緩刑,其第 1 款規定:「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 2 年前所犯是過失傷害罪而非故意犯罪,合於該款,敘述正確。

  2. (B)

    選項所稱向公益基金會支付金額,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的內容不同,敘述錯誤。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 7 年前的故意傷害罪已執行完畢並逾五年,合於該款,敘述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就受緩刑宣告者應付保護管束的情形,其第 2 款規定:「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本題法院所命的是第 4 款,不在該款範圍內,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各款判斷前科;
  2. 第二步依同條第 2 項各款核對負擔內容;
  3. 第三步依同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核對款次。

記憶點

向公庫支付是第 4 款、提供義務勞務是第 5 款;保護管束的應付範圍從第 5 款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緩刑的規範分成三層。第一層是宣告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柱句限定了主刑的種類與宣告刑的上限,各款則處理前科。第二層是附帶負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第三層是保護管束,規定在同法第 93 條第 1 項。

二、前科要件的兩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寫的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關鍵在故意兩字,因此選項 (A) 的過失傷害前科不生阻礙。同項第 2 款所寫的是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關鍵在五年這個期間,因此選項 (C) 的七年前科亦不生阻礙。

三、負擔與保護管束的連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寫的是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這一款把應付保護管束的觸發點綁在第 5 款以下的負擔上,因此法院所命的負擔究竟是哪一款,直接決定保護管束是應付還是得付。選項 (D) 正是在測驗這一層連動。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就撤銷緩刑設有應撤銷的情形,同法第 75-1 條第 1 項則設有得撤銷的情形,其第 4 款所寫的是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三條並列可以看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的各款負擔同時是撤銷緩刑的判斷素材。

五、常見失分點。考生最常在選項 (B) 失分,因為向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這幾個字確實出現在第 5 款,容易讓人誤以為支付金額的對象也可以是公益團體。作答時要把第 4 款與第 5 款的內容分開讀:一款講支付金額,一款講提供義務勞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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