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1. A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2. B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3. C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4. D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正解 A —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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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毀損罪的行為態樣,特別是致令不堪用的判斷標準。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行為態樣有三種: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三者共同指向物的效用是否因行為而喪失或減損。甲對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圍牆區隔與遮蔽的效用並未因此喪失,改變的是外觀,依實務見解不該當這三種行為態樣,(A) 因此是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該當。理由如前所述。

  2. (B)

    該當。豬肉遭大面積糞便污染後已不能供人食用,物的經濟效用完全喪失,屬於致令不堪用。

  3. (C)

    該當。無防水功能的鬧鐘被丟入魚缸而浸水不再作響,物的實體與功能同時受到破壞,屬於損壞。

  4. (D)

    該當。甲打開鳥籠使金絲雀振翅飛離,A 對該鳥的支配與利用已無從實現,依實務見解屬於致令不堪用。

涵攝步驟

  1. 把四個選項逐一套進要件:客體要件方面,圍牆、豬肉、鬧鐘與金絲雀都是他人之物;
  2. 行為要件方面,須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一,(B) 是效用滅失、(C) 是實體破壞、(D) 是支配關係斷絕,(A) 則只有表面顏色的改變;
  3. 結果要件方面,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4. 逐一對照後,(A) 在行為要件上與條文接不上,其餘三者都對得上。

記憶點

毀損罪的三種行為態樣都指向物的效用是否喪失或減損,單純改變外觀而效用仍在時,依實務見解落在這三種文字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以拆成四層:客體須為他人之物、行為須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及本罪為故意犯。毀棄指使物的存在歸於消滅,損壞指破壞物的完整性而減損其效用,致令不堪用則是不必破壞物的實體,而以其他方式使其失去原有用途。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對應到後兩種態樣與一個邊界案例。

就致令不堪用而言,實務的重點在效用而不在實體。豬肉遭糞便污染後外觀完整,但已不能供食用;金絲雀飛走後鳥本身毫髮無傷,但持有人對牠的支配已經斷絕,兩者都被認為使物失去原有的用途。這種以效用為中心的理解,也說明了為什麼 (A) 會被認為不該當:油漆改變的是牆面顏色,圍牆作為界標與遮蔽的功能仍然存在。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2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條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依客體的種類分設條文:文書一條、建築物與礦坑船艦一條,其餘之物則由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這一段文字承接。判斷時要先確定客體落在哪一條,再進入行為態樣的檢驗。

本題也涉及一個常被討論的問題:外觀的變更究竟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減損效用。在建築物外牆大面積潑漆、在車身刻劃、在藝術品上塗寫,實務結論並不一致,理由在於這些物的效用本身就包含美觀;而紅磚圍牆的主要效用是區隔與防護,美觀所占的比重較低,這正是本題把它設定為不該當的著眼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客體換成招牌、電腦檔案或寵物,測驗客體歸屬與行為態樣;把行為換成放走他人飼養的魚、剪斷風箏線,測驗支配斷絕型的致令不堪用;也有考法把重心放在足以生損害這一個要件上。

本題各選項的結論主要建立在實務對於效用減損的判斷上,條文只提供了三種行為態樣的名稱,複習時宜將條文與案例類型一併記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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