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親丙亦對乙獨立告訴。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提出告訴後,丙不得再獨立告訴,檢察官應駁回丙之告訴
  2. B甲提出告訴後,丙得獨立告訴,但應先撤回甲之告訴
  3. C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
  4. D甲提出告訴之一星期後成年,於成年後撤回告訴,丙得知甲撤回告訴,得再獨立告訴

正解 C — 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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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代理人獨立告訴權的性質,以及被害人自行撤回告訴的效力。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條文所寫的獨立,指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與被害人自己的告訴權各自存在、互不從屬。《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甲既然是自己提出告訴的告訴人,撤回自己所提的告訴是其告訴權的行使,不必徵得丙的同意。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的告訴權獨立存在,不因甲已經提出告訴而消滅,檢察官不得以甲已告訴為由駁回丙的告訴。

  2. (B)

    敘述錯誤。獨立告訴既然不從屬於被害人的告訴,丙提出告訴前並不以先撤回甲的告訴為條件。

  3. (C)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4. (D)

    敘述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得獨立告訴的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甲成年之後,丙已非甲的法定代理人,無從再以該身分提出獨立告訴。何況丙先前所提的告訴本來就獨立存在,不因甲撤回自己的告訴而消滅。

涵攝步驟

  1. 把事實逐一套進條文:告訴權人方面,甲是車禍事故的被害人,丙是其父,於甲未成年時為法定代理人,兩人各有告訴權;
  2. 行使方面,甲先向警察表達告訴之意,丙其後獨立告訴,兩個告訴並存;
  3. 撤回方面,撤回的主體寫的是告訴人,甲撤回的是自己所提的告訴;
  4. 身分變動方面,甲成年後丙的法定代理人身分消滅。

記憶點

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與被害人自己的告訴權各自獨立,撤回時各自撤回自己所提的那一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這一項給了兩類人獨立的告訴權,其立法目的在於被害人可能因年幼、身心狀況或其他因素而不便自行追訴。所謂獨立,包含三層意思:告訴權的發生不待被害人同意、告訴的效力不因被害人的意思而消長、撤回時也各自為之。本題 (A) 與 (B) 分別打在前兩層上,(C) 打在第三層上。《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則是被害人死亡時的告訴權人範圍。

撤回的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條文寫的是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主體與客體都指向同一個人所提的那一個告訴。因此甲撤回自己的告訴,效力及於甲,而丙先前所提的告訴不受影響;反過來說,甲撤回之後也不能再行告訴。本題涉及的車禍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撤回的規定才有適用餘地。

與撤回相關的還有主觀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它處理的是同一告訴人對數共犯的情形,與本題所處理的數告訴權人對同一被告的情形方向不同,兩者常被混淆:前者是被告一側的不可分,後者是告訴權人一側的各自獨立。

就 (D) 而言,還有一層時間的因素。獨立告訴權建立在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之上,而該身分隨被害人成年而消滅;身分既然不存在,其後自然無從再以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提出告訴。命題者把甲成年的時點放在告訴之後、撤回之前,正是要測驗考生能否把身分要件與時點連在一起判斷。

告訴的行使方式也值得一併記住。《刑事訴訟法》第 236-1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實務上未成年被害人由家長陪同到場的情形常見,此時須分辨究竟是本人告訴、代理告訴,還是法定代理人的獨立告訴,三者的效果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改為已死亡、把告訴權人改為配偶,測驗告訴權人的範圍;或者把撤回的時點放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測驗撤回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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