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正解 D —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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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逕行拘提免除的是傳喚前置,不是拘票的要式性。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是拘提的要式要件,原則上不因情況必要而免除。至於得否免除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正合於該條第 1 款,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但仍應持拘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得不用拘票的情形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本題是司法警察調查後的一般拘提,不在其列。
- (B)
錯。逮捕有其法定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甲並非現行犯,也不是通緝犯,不得以逮捕代替拘提。
- (C)
錯。傳喚前置的一般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但《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就無一定住居所等情形設有例外,本題不須先行傳喚。
- (D)
對。免除傳喚而不免除拘票,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與第 77 條分工的結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犯罪嫌疑重大,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定,成立;
- 要件二,無一定之住、居所,題示成立,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款;
- 要件三,拘票,《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未設例外,仍應簽發。
記憶點
無住居所可以省掉傳喚,但省不掉那張拘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強制處分的要件常被拆成事由與方式兩層,本題正是在這兩層之間設陷阱。事由層由《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處理,該條柱句與各款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款各自獨立,符合其一即可,且都以犯罪嫌疑重大與必要性為共同前提。方式層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拘票應記載事項:「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拘票須記載拘提之理由,正說明立法者要求逕行拘提的事由必須被書面化、可事後審查,這也是為什麼免除傳喚不能連帶免除拘票。執行主體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真正得不用拘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定的緊急拘提,且限於檢察官親自執行;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者,事後仍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未簽發即應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與之體例相近但性質不同的是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執行時另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 項:「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逃亡之虞代替無一定住居所、把逕行拘提與緊急拘提互換,或在執行主體上作文章。逐條區辨事由、方式與執行主體,是這一族題目的通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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