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2. B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3. C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4. D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正解 D — 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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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告訴乃論附著在特定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上,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因此因人而異。

正解理由

甲之子乙涉犯竊盜,依《中華民國刑法》直系血親間竊取財物的特別規定須告訴乃論;鄰居丙與甲之間並無該親屬關係,就丙而言竊盜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的主觀不可分只在該罪對各共犯均屬告訴乃論時才有餘地,甲撤回對乙之告訴不影響檢察官對丙之追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甲為直接被害人,本罪對乙又屬告訴乃論,正落入但書,仍得提起自訴。

  2. (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該條對象限於證人與鑑定人;甲以告訴人身分申告,其告訴筆錄不在該條射程。

  3.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此權主體限被告、時點限審判中,且縱在審判中,有但書事由法院仍得限制;偵查中的告訴代理人更無從據此請求。又設律師強制的是自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告訴代理人並無此要求。

  4. (D)

    對。理由如上,撤回對乙的告訴不及於丙。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罪對乙為告訴乃論、對丙不是;
  2. 要件二,撤回效力只及於乙;
  3. 要件三,對丙之竊盜無庸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

記憶點

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是看人不看案,撤回只收得回有親屬關係的共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難點在於告訴乃論不是附著在案件上,而是附著在特定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身分關係上。《中華民國刑法》就親屬間竊盜設有須告訴乃論的特別規定,以行為人與被害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為前提;共犯中不具該身分的人,所犯竊盜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本題雖只有一個竊盜事實,卻並存對乙須告訴乃論、對丙不須告訴乃論兩種狀態,撤回告訴的效力無從及於丙。

撤回告訴的界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並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告訴的提出方式見於同法第 242 條第 1 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本題檢察事務官製作的筆錄正是該項的言詞告訴筆錄,屬申告犯罪的意思表示紀錄,與證人的具結陳述不同,這是選項 B 的第一個陷阱。

第二個陷阱在卷證獲知的界線,有兩個必須分開記的但書。《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另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的卷證獲知權在審判中也附有限制事由,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4 項「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尚有救濟。偵查中的例外見同法第 258 條之 1 第 2 項:「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這個但書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的但書是兩回事:前者限制交付審判程序中受委任律師閱卷,後者限制審判中被告請求影本;該項既限於交付審判,與本題偵查中的告訴代理人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同一考點還會考告訴期間逾期對其他共犯的影響。分辨點須回到刑法親屬間竊盜的規定,判斷各共犯是否均具該身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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