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因涉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又因另案通緝中,有逃亡之虞,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得命令將甲羈押
- B乙涉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乙,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 C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 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 D法院於審判中裁定羈押丁,不得逾 3 月,如認需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3 月,且最多以延長 3 次為限
正解 C — 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 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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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羈押的決定主體、法定的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以及審判中羈押與延長羈押的期間上限。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所定各款中,《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丙女提出懷孕 6 月之診斷證明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調查屬實即受該款拘束,不得駁回。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的決定權專屬法官,檢察官僅得聲請,不得自行命令羈押。
- (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該款處理的是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並非禁止羈押,檢察官仍得聲請。
- (C)
對。懷胎五月以上正是法定不得駁回的事由。
- (D)
錯。《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5 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而非三月,次數上限也附有本刑條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已受羈押,丙女經法院裁定羈押,成立;
- 要件二,懷胎五月以上,懷孕 6 月,成立;
- 要件三,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已聲請;
- 效果為法院不得駁回。
記憶點
懷胎五月以上加上具保聲請,法院沒有裁量空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羈押這一章的條文要分成三組來記。第一組是羈押的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就一般性羈押列出三款事由,其第 1 款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規定:「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見重罪本身並非獨立事由,仍須併存逃亡或滅證的相當理由;
選項 A 只寫重罪與逃亡之虞,卻把決定主體換成檢察官,錯在主體而非事由。程序保障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另有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兩者的發動要件並不相同。
第二組是期間。《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的每次上限與次數上限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5 項另行規定,兩者的數字不同,這正是選項 D 混淆之處。另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起算點不是判決日或起訴日。
第三組是停止與撤銷。《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是強制的具保停止羈押事由,法院無裁量餘地,其第 3 款規定:「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與之相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聲請權人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款次的月數要件出題、把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互換,以及在延長羈押裁定的送達效力上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