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5 題

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2. B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3. C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4. D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正解 A — 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無票逕行搜索住宅的法定事由,以及事後陳報與撤銷的主體。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警察為逮捕強盜現行犯甲而追捕,甲逃入乙屋,有事實足認甲確實在內,正合於該款,得逕行進入乙的房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法律直接授權,無須另行取得許可。

  2. (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授權對象即包含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本身,條文並未要求先得檢察官許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檢察官逕行搜索是另一種類型。

  3. (C)

    錯。第三人處所並非搜索禁區,《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乙雖非被告,其住宅仍得依法搜索。

  4. (D)

    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撤銷的主體是法院,不是檢察官。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逮捕,警察追捕強盜現行犯,成立;
  2. 要件二,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追捕過程目睹甲逃入,成立;
  3. 效果為得逕行搜索該住宅。

記憶點

追進去可以,但三日內要陳報,能撤銷的只有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無票搜索在本法中分成幾種互不相同的類型,考試最常在類型之間互換要件。第一種是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它的客體是人身及其周邊。第二種是本題的逕行搜索住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共列三款,其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本題事實同時貼近第 1 款與第 2 款,兩者都以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為核心。第三種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檢察官情況急迫搜索,該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事後審查是這一條的重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把陳報義務與證據能力連在一起,正是選項 D 想引誘考生忽略的地方:該選項把陳報法院與法院撤銷偷換成報告檢察官與檢察官撤銷,條文的審查主體被整個抽換。原則上的有票搜索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並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搜索與扣押時得為的必要處分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1 項:「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有人在內犯罪的急迫情形測試第 3 款、以逕行搜索與附帶搜索的客體範圍互換出題,或在未陳報時所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上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