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 A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 B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 C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 D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
正解 A —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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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審辯護人的上訴權是代理性質,應以被告名義提起,與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獨立上訴權不同。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該條但書使辯護人的上訴受被告意思拘束,顯示其並非自己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是代被告行使;既屬代理,上訴自應以被告之名義為之。本題辯護人與被告討論並經被告授意,更是典型的代理上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對。原審辯護人的上訴性質為代理上訴,應以被告名義提起。
- (B)
錯。辯護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該條並未賦予其以自己名義成為上訴權人的地位。
- (C)
錯。結論雖然正確,理由則屬張冠李戴,因為獨立上訴是《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的用語,該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辯護人不在其列。
- (D)
錯。被告固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但辯護人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二者不能並列為均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上訴人的身分,為原審辯護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
- 要件二,上訴權的性質,受被告明示意思拘束,屬代理;
- 要件三,上訴的名義,以被告名義提起始為合法。
記憶點
辯護人上訴是替被告簽名,配偶上訴才是自己站上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上訴權人在本法中分成三組,考題最愛在組與組之間互換用語。第一組是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另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可見告訴人並非上訴權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
第二組是獨立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所定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他們以自己名義提起,不受被告意思拘束。第三組是代理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所定的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該條明文加上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的限制,這一句但書就是區辨代理與獨立的關鍵。《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沒有相同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有,兩條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對兩種上訴權的不同定位。
與撤回相關的規定也印證同一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上訴與撤回兩端都以被告的意思為準,辯護人在程序上始終是替被告行動的一方。上訴的方式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書狀繕本的處理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自訴案件的上訴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須指出的是,應以被告名義提起這一項要求在條文上並未直接寫出,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但書所顯示的代理性質推導而來,實務對此採一致見解,並於上訴人記載有誤時以補正處理,而非逕認上訴不合法。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配偶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出題、以辯護人上訴違反被告明示意思的效力出題,或要求辨明自訴代理人與辯護人的上訴地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