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正解 D — 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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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易判決的上訴準用範圍只到第二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的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而《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準用範圍僅及於上訴編的通則章與第二審章,並不包含第三審章,簡易程序因此只設一次上訴的救濟機會。本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上訴後經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即告確定,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在罪名而在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範圍未及於第三審章;且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時,也不生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問題。
- (B)
錯。理由同上,搶奪罪雖非《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罪,仍因簡易程序的準用範圍而不得上訴第三審。
-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限制對檢察官與被告一體適用,並非僅限制檢察官一方。
- (D)
對。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案適用何種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要件二,上訴的審級,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要件三,有無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未準用第三審章,故無。
記憶點
簡易程序的救濟只有一層,走完地院合議庭就到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簡易程序的入口有兩個。《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這是檢察官聲請的類型。本題屬於第二種,《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科刑則受《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限制:「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本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正落在該項所定的宣告緩刑類型之內。得併科沒收的規定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 1 項:「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救濟的設計必須與科刑上限一起看。因為簡易判決的科刑受到上開限制,立法者以一次上訴作為程序簡化的對價,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範圍實現;同條並就裁定的救濟另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與之體例相近的是協商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協商判決原則上連一次上訴都沒有,僅於該項但書所列之情形始例外開放上訴,限制較簡易程序更為徹底。另須並列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它處理的是回到通常程序的出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罪名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誘導考生誤判、以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與高等法院的管轄互換,或要求辨明簡易判決上訴與協商判決上訴的差異。掌握準用只到第二章為止這一句,整組題型即可貫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