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2. B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3. C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
  4. D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正解 D — 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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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審誤為不受理判決時,第二審應撤銷發回而非自為判決,以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

正解理由

被害人因同一過失行為先受重傷、後死亡,行為與被害人均同一,屬同一案件。過失致死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第一審以告訴逾期為由諭知不受理,於法不合。《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正是原審不受理判決不當而撤銷的情形,第二審得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使被告不致喪失一個事實審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第二審雖為事實審,但《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就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者另設發回的選項,第一審既未為實體審理,逕行自為判決將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

  2. (B)

    錯。本選項就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判斷固然無誤,但仍以自為判決為結論,與《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的處理方式不合。

  3. (C)

    錯。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出於同一過失行為、同一被害人,屬同一案件,並非事實不同,本選項的前提有誤。

  4. (D)

    對。因係同一案件,第二審得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案件是否同一,同一過失行為、同一被害人,成立;
  2. 要件二,原審判決的種類,為不受理判決;
  3. 要件三,該不受理是否不當,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無《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適用,故屬不當;
  4. 效果為得撤銷發回。

記憶點

一審沒進實體,二審就別代打,撤銷發回才留得住審級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先判斷案件同一性,再決定第二審的處理方式。案件同一性以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為準,被害人因同一過失行為受重傷後死亡,法律評價由過失重傷害轉為過失致死,社會事實卻是同一個,因此起訴效力所及的範圍不變。這一層的錯誤會直接推翻選項 C 的前提。

第二層才是《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的操作。該項本文採自為判決原則,但書則就管轄錯誤、免訴與不受理三種形式判決被撤銷的情形,允許發回原審。理由在於這三種判決都未對犯罪事實作實體判斷,被告尚未享有第一審的事實審審理;若第二審直接自為實體判決,被告的救濟機會就少了一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另規定:「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與但書相互配合,處理的是管轄錯誤的另一種組合。

須並列的是不受理判決的法定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告訴期間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並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這幾條合起來,正是第一審據以諭知不受理的依據;一旦罪名因被害人死亡而變為非告訴乃論,該依據即不復存在。

上訴後的審理範圍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與第 369 條第 1 項形成上訴有無理由的兩種結局。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第一審誤為免訴判決出題、以管轄錯誤判決被撤銷後的處理出題,或要求辨明得發回與應發回在用語上的差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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