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1. A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B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3. C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4. D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正解 C —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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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想像競合各罪的上訴第三審適格,須逐罪檢視罪名與但書的射程。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柱句與但書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在該項所列七款之內,得上訴第三審;竊盜罪屬第 2 款,但書分兩層:依字面,但書列的是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本題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竊盜僅於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在其列;官方答案採的是實務見解,認應比照但書,竊盜回復上訴適格;詐欺取財屬第 4 款且前後審均為有罪,不得上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僅列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漏未計入依實務見解比照但書的竊盜罪。

  2. (B)

    錯。詐欺取財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且第一審已就該罪論罪科刑,字面與實務見解均不合但書。

  3. (C)

    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在該項各款之列,竊盜罪則依實務見解比照但書而回復適格。

  4. (D)

    錯。三罪全列即誤將詐欺取財罪一併納入,理由同 (B)。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罪名是否列於同條項各款,竊盜屬第 2 款、詐欺屬第 4 款、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屬之;
  2. 要件二,第一審判決的種類,本題為有罪判決,非但書字面四種,實務見解就此比照;
  3. 效果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竊盜罪得上訴第三審。

記憶點

先查罪名在不在七款裡,再查一審判決是不是但書列的四種;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靠實務見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的七款是封閉的列舉,逐款讀過才不會憑印象作答。《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不在上開七款所列的罪名之內。第 1 款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逾三年;其餘六款則逐款指名侵占、背信、恐嚇、贓物等特定財產犯罪,均不含之。須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行使犯的處斷規定並不在本題候選條文之內,此處僅以該條法定刑說明刑度。因此自始得上訴第三審。

但書是本題的關鍵,要分兩層讀。第一層是條文字面:但書所列的是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本題第一審所為的是有罪判決,竊盜部分只是在該有罪判決的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在但書列舉的四種之內。第二層是實務見解:它著眼於但書所救濟者的共同特徵,即第一審均未對被告作出有罪的實體認定,被告至第二審才首次受有罪判決;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者處境相同,故比照但書許其上訴,官方答案即採之。

又本題候選的刑事訴訟法各條中,並無一條就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的上訴適格另設明文,這一層只能由實務見解補足。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書所給的是一次機會,不是永久豁免。

想像競合的實體依據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從一重處斷雖只論一罪,各罪名的上訴適格仍分別判斷,這一點同屬實務見解,也是本題的體系前提。第三審的上訴理由另受《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限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審的調查範圍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侵占、恐嚇取財等款次出題,或以一審有罪二審維持的組合測試但書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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