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憲法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均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私法自治原則亦應遵循,故依居住權利平等,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
  2. B當聲請釋憲之人民無法主張憲法上之平等權時,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仍須遵循平等原則者,違憲審查機關亦應依平等原則審查系爭規定
  3. C憲法第 7 條不僅為主觀權利,並為客觀價值規範,應適用於所有法領域,指導行政、立法與司法
  4. D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縱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正解 A — 憲法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均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私法自治原則亦應遵循,故依居住權利平等,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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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雙重性質,以及平等原則究竟拘束國家或亦及於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該條所直接拘束的是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要求立法、行政與司法對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對不同事物為合理差別待遇;私人相互間締結租賃契約,原則上仍由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支配,平等權對此僅經由民法概括條款發生間接效力,並非可逕行導出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齡而拒絕出租的結論。(A) 把憲法平等權寫成可以直接拘束私人是否締約的規範,拘束對象錯置,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的平等保障以國家公權力為直接對象,私人間之締約與否原則上屬契約自由範疇,本項將間接效力寫成直接禁止,錯誤,為本題答案。

  2. (B)

    平等原則同時是拘束立法者的客觀憲法原則,縱使聲請人於個案中無從主張主觀的平等權,違憲審查機關仍得依平等原則審查系爭規定,本項正確。

  3. (C)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除作為人民得主張的主觀公權利外,亦為客觀價值規範,效力及於所有法領域並指導行政、立法與司法,本項正確。

  4. (D)

    國家為達成公行政任務而選擇私法形式(行政私法),仍不因形式變換而脫免基本權拘束,平等原則同有適用,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拘束對象是否為國家:本項所指的出租人是私人,非國家機關;
  2. 要件二為有無法律將平等要求轉介至私人關係:本題並未指出任何轉介之法律規定;
  3. 兩要件均不該當,(A) 之推論即不能成立。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先綁國家,再經法律與概括條款轉介才進入私人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僅有一句,卻同時承載主觀權利與客觀價值規範兩層意義:「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條文所列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項,實務與學說一致認為是例示而非窮盡,其他如年齡、身心障礙、性傾向等分類,仍受平等原則檢驗。

就要件拆解而言,平等權的審查有三個層次:先確定有無差別待遇,次確定該差別待遇所依據的分類,最後依分類的敏感程度選擇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本題設下的陷阱不在審查基準,而在更前面的一步——基本權的拘束對象。憲法基本權原則上是人民對國家的防禦權,私人相互間並不直接適用;私人間之平等要求,須經由立法者制定法律(例如就業服務法、住宅法等禁止歧視規定),或經由民法上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等概括條款轉介,才能發生效力,此即基本權的第三人間接效力理論。(A) 略過這一整段轉介過程,直接由憲法居住權利平等推出私人出租人的締約義務,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

與此對照的是 (D) 所稱的行政私法。國家機關縱以私法形式(例如訂立買賣或租賃契約)遂行公行政任務,其本質仍是國家行為,不得藉由選擇法律形式而規避基本權拘束,故平等原則仍有適用;此與私人間之關係並不相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平等原則是否為獨立的違憲審查基準、差別待遇與差別影響如何區辨、相同事物相同處理的比較基礎如何確定等方式出題。應注意本題四個選項所依據的多為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的意旨,條文本身僅提供最基本的規範文字,具體判準仍須回到歷來解釋。

就同一部憲法內部的體系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係就民族間的平等所設的特別規定,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的一般平等條款構成普通與特別的關係;此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均將國際公約的平等要求引進國內法秩序,成為立法者落實平等原則的具體依據,也是把平等要求轉介至私人關係的常見法律途徑。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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