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
  2. B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
  3. C耕地租約期滿後,法律如不問情狀如何,皆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應檢討修正
  4. D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

正解 D — 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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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扶植自耕農的基本國策,與司法院解釋對耕地租佃管制各項規定的合憲性評價。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立法者依此基本國策所設之耕地租佃管制,包括耕地租約的最低租期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為係為達成扶植自耕農、改善農民生活的公益目的,對出租人契約自由所為之限制尚屬必要而合憲。(D) 逕稱最低租期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而違憲,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係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347 號解釋認其未違憲,本項正確。

  2. (B)

    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如收回耕地將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係保障佃農生存的必要手段,本項正確。

  3. (C)

    不問出租人與承租人個別情狀,一律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其對出租人財產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應予檢討修正,本項正確。

  4. (D)

    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屬為達成扶植自耕農目的所必要,並未違憲,本項將合憲評價寫成違憲,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定審查對象:各項均為耕地租佃管制的個別規定;
  2. 要件二確定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
  3. 要件三比對解釋結論:僅 (D) 的最低租期規定經認定合憲,與選項所述相反。

記憶點

耕地租佃管制的合憲性逐條分別評價:最低租期合憲,固定比例補償才是應檢討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逐項處理土地所有權的公共性:其第 1 項揭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則為本題的規範核心:「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為此一基本國策的具體化立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涉及耕地租佃管制的違憲審查,必須把三組利益分開處理:出租人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承租人的生存權與工作權,以及國家扶植自耕農的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的重要性在於,它並非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全有全無的合憲或違憲宣告,而是逐條分別評價:最低租期、期滿收回的限制等規定,認為手段與扶植自耕農之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而合憲;至於不問承租人是否另有生活依據、出租人是否確有自耕需要,一律課予出租人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的規定,則認為對出租人財產權的限制已超出必要範圍,應檢討修正。本題 (C) 與 (D) 正是把這兩種相反的評價互換而設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347 號解釋(自耕能力證明)、第 422 號解釋(耕地租佃爭議的生活標準認定)一併出題,亦常以憲法法庭近年對農地政策的裁判意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基本國策條款並非單純的方針宣示,而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正當化理由,但仍須通過比例原則檢驗。應注意基本國策條款本身不會直接給出合憲或違憲的答案,判準仍在歷來解釋。

就要件拆解的操作而言,本題各選項所檢驗的其實是同一組比例原則要件: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有無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限制所生的損害與所欲達成的公益間是否失衡。最低租期規定之所以通過檢驗,在於租期過短將使佃農無從安心投入耕作,與扶植自耕農的目的直接相關,且對出租人的限制僅及於租期而未剝奪所有權;固定比例補償之所以未能通過,則在於其不問承租人是否已另有生活依據、不問出租人收回耕地的原因,一律課予補償,在必要性與衡平性兩項要件上均有不足。把選項放回同一組要件逐一比對,就不必死背各號解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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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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