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
  2. 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
  3. 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4. D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正解 A — 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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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修憲程序與領土變更程序的門檻是否相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兩者的提案比例、公告期間與複決門檻均相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與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兩案要件完全一致,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2. (B)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已明示憲法中具本質重要性的原則不得任意變更,修憲並非全無界限,本項錯誤。

  3. (C)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提案主體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民僅行使複決權,本項錯誤。

  4. (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複決門檻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本項寫成投票率過半且有效票過半,係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計算方式,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比對提案機關:兩案均為立法院;
  2. 要件二比對門檻:均為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
  3. 要件三比對複決:均須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且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記憶點

修憲與變更領土同一套門檻,公告半年後複決,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原本把修憲權與領土變更權交給國民大會:第 174 條規定修憲得由國民大會自行修改,或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已明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同法第 1 條第 2 項並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這一段條文關係務必讀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 4 條與第 174 條並未從憲法本文中刪除,逐字仍在,但已因增修條文而不適用;國民大會相關規定亦已停止適用。因此答題時不可再以憲法本文的國民大會程序作為現行依據,這正是本題 (C) 與 (D) 的陷阱所在。

須注意兩者的比例雖然相同,用語並不相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寫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則只有提議與出席兩處冠以「全體立法委員」,第三處是出席委員。就要件拆解而言,兩套程序都由三段構成:立法院內部的提案門檻(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的冷卻期,以及自由地區選舉人的複決門檻(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複決門檻採同意票占選舉人總額的絕對多數設計,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所採「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的兩階段設計不同,命題者最常在此處互換文字設題。

至於修憲界限,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修憲雖為憲法所容許,但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基本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其存在具有本質重要性,不得以修憲方式變更,此為條文字面所無、而須依解釋意旨補充之部分。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下列三點:其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究竟是廢止、修改或凍結,正確的理解是後者以不適用或停止適用的方式排除本文的效力,本文條號仍在而不再適用;其二,複決權的行使主體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而非全體國民,此與國籍及戶籍的連結有關;其三,領土變更案與修憲案雖門檻相同,但客體不同,前者處理疆域,後者處理憲法條文,不得因門檻相同而混稱為同一種程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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