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 A人身自由
- B居住自由
- C職業自由
- D人格發展自由
正解 A — 人身自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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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疫措施中對特定人施以集中隔離、不得離開指定處所,究竟構成何種基本權利的限制。
正解理由
機組人員依防疫規定必須入住防疫旅館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得離開房間或旅館,其效果是在特定期間內把人拘束於特定處所,使其身體行動的自由受到剝奪,而非僅就居住處所的選擇或職業的執行方式加以規制。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就傳染病防治法上的強制隔離,已明白指出強制隔離使人身自由受到重大限制,屬於對人身自由的剝奪,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的要求。本題所述防疫旅館隔離規定,性質與之相同,主要涉及的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隔離措施的核心效果是在一定期間內拘束人身於特定處所、不得自由離去,正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該條所保障者為自由選定住居所及往來遷徙不受干預,隔離措施並非剝奪其設定住居所之權利,非本題所問的主要限制。
- (C)
隔離期間雖事實上影響機組人員的排班與勤務,但規定的規範對象是特定期間的行動拘束,而非對職業選擇或執行方式設定條件,職業自由僅受間接影響。
- (D)
人格發展自由屬概括的一般行為自由,僅於無其他特別基本權可資適用時才補充適用,本題既有人身自由此一特別的保障規定,即無援引之必要。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認限制手段:於指定處所隔離、期間內不得離開;
- 要件二確認受影響的法益:身體行動不受拘束的自由;
- 要件三確認有無更特別的基本權:人身自由為最貼近的保障,優先於居住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而適用。
記憶點
隔離、留置、拘束於特定處所,一律先想人身自由,不是居住自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準,而非單一條文的字面。該號解釋處理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的強制隔離,指出強制隔離雖以保護公共衛生為目的,但既然使受隔離者在一定期間內不能自由離開特定處所,即屬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並具備適時的司法救濟途徑,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就基本權競合的處理順序而言,本題四個選項排出了一條由具體到抽象的階梯。人身自由保障的是身體行動不受公權力拘束,是最貼近隔離措施效果的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其保障的是選定住居所與往來遷徙不受干預,與短期強制留置於特定處所在規範重心上並不相同。職業自由保障的是職業的選擇與執行,隔離對機組人員排班的影響屬事實上的反射效果,並非規範所直接針對者。人格發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則具補充性,僅在無其他具體基本權可援引時才登場。基本權競合時應先適用最具體的保障規定,這是本題排序的關鍵。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防疫隔離縱使目的正當,仍須通過此一比例原則的檢驗,並在期間、程序與救濟上受節制。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強制住院、感染管制、外役監收容、少年安置輔導、行政留置等情形,測試考生能否辨識何種措施構成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亦常結合正當法律程序,追問是否須由法院介入審查、有無提審或即時救濟的機會。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剝奪在憲法上的要求並不相同:短暫的留置、盤查、同行要求屬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長時間的隔離、收容、拘禁則接近剝奪,除法律保留外,還須有及時的司法救濟或提審機會。防疫隔離因期間明確、目的特定且屬預防性質,實務上多以正當程序的密度較低處理,但仍要求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期間應有上限、並應設置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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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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