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 B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 C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 D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正解 D — 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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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的保障範圍,以及大學生對學校處分或措施提起行政爭訟的救濟範圍是否僅限於退學。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原本認為,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處分,須以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者為限,始得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則變更此一見解,認為大學為實現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縱未達退學或類此的程度,只要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均得提起行政爭訟。(D) 仍停留在被變更前的見解,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憲法保障講學自由,其目的在保障學術自由,使教學研究不受不當干預,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已明白闡釋,本項正確。
- (B)
就大學教育而言,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已為闡釋,本項正確。
- (C)
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認屬大學自治的範疇,本項正確。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大學生所受處分或措施不以退學或類此處分為限,只要侵害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得提起行政爭訟,本項限縮救濟範圍,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認救濟客體: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 要件二確認救濟門檻:依變更後的見解,只須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不以身分變動為必要;
- 要件三比對選項:(D) 所設的退學門檻已非現行判準。
記憶點
釋字 382 號的退學門檻,已被釋字 684 號拆掉,只要基本權受侵害就能爭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歷來就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所作的解釋,屬須依實務見解方能分辨的題型。就制度沿革而言,可分三段掌握。
第一段是講學自由的內涵。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憲法保障講學自由,其目的在於保障學術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並由此導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使大學就研究、教學及學習等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第二段是大學自治的界限與內部管理。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認為,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的水準,得於合理範圍內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施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範疇,惟仍應予以適當的救濟途徑;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則就招生條件的自治權限有所闡釋。
第三段也是本題的核心,是學生救濟途徑的擴張。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原本以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為提起行政爭訟的門檻,實務上等同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則指出,大學為實現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仍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並在此範圍內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特別權力關係的鬆動軌跡:從學生(釋字第 684 號)、軍人、受刑人到公務人員,逐步承認得循訴訟途徑救濟;亦常以校內申訴是否為必經前置程序、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的關係設題。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講學自由的主體必須分層辨識:對教師而言,保障的是研究與教學不受不當干預;對學生而言,保障的是學習自由;對大學而言,則是由制度性保障導出的大學自治。三者的權利主體不同,發生衝突時(例如大學以自治為由限制學生的學習選擇)即須進一步權衡。此外,大學自治並非不受法律拘束,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節制,此為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與第 626 號解釋一再強調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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