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B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
- C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 D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正解 B —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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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考試院的組織與職權,特別是考試委員的人數究竟規定於何處、憲法增修條文有無明定其員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就考試委員員額所用的文字是「若干人」,並未明定為 7 人;實際人數係由考試院組織法定之。(B) 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與前引條文的文字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項正確。
- (B)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委員的員額為「若干人」,並無 7 人的明文,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 (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保障事項明列其中,本項正確。
-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鎖定規範所在:考試委員員額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
- 要件二比對條文文字:該項使用「若干人」;
- 要件三比對選項:(B) 所稱明定 7 人,與條文文字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記憶點
增修條文只寫考試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留給考試院組織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考試院的憲法規範分布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兩處,且增修條文以不適用的方式取代了本文的相關條號,必須逐一對應才不會混淆。
就職權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原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係採事務全部歸屬的設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則改為:「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由柱句與所列各款可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考試院僅掌理其法制事項,實際的執行權則歸各用人機關,這是本文與增修條文最重要的差異。
就組織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原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則將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並明定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之規定。應特別注意,兩處條文對員額所用的文字都是若干人,憲法層次自始未曾出現具體數字,具體員額向來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並隨修法而變動;本題 (B) 正是利用考生對法律層次員額的印象,誤植為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3 項並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停止適用。
就獨立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所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與同法第 80 條的法官獨立審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的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構成三組平行的獨立性保障規定。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下列三組對照設題:其一,考試院與立法院的關係,即《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所定的法律提案權,與司法院、監察院是否亦有提案權(實務上由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第 3 號解釋分別處理);其二,考試院掌理事項中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的分界;其三,考試委員與大法官、監察委員在提名、同意與任期規定上的異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