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 B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 C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 D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正解 C — 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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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訴訟法》所定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與聲請書應記載事項,特別是聲請主體究竟是誰。
正解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所定的聲請主體是各法院,亦即審理該案件的法院及其承審法官,並非法院院長;同法第 56 條所定應記載事項的首款亦為「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足見聲請人是法院及其法官。(C) 稱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與條文文字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憲法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其中一款為「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本項所述與之相符,正確。
- (B)
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聲請客體須為「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本項正確。
- (C)
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與同法第 56 條,聲請主體為各法院及其承審法官,非各級法院院長,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 (D)
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須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聲請主體:《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寫的是各法院,並要求記載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 要件二確定客體: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 要件三確定關聯性與心證門檻: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且承審法官已形成合理確信,(C) 在第一個要件上即不該當。
記憶點
法官聲請釋憲的主體是各法院,聲請書要寫法院和法官姓名,跟院長無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與同法第 56 條是一組,前者定要件、後者定聲請書的記載事項,考題幾乎都在這兩條之間打轉。
就要件拆解而言,《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可拆為四個要件。其一是主體要件:聲請人為各法院,實務上由承審該案件的法官(獨任或合議庭)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提出,故本法所稱法院指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不是機關首長。其二是客體要件:限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即法律及具法律效力的規範,命令位階的規範原則上不在其列,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其三是關聯性要件:該法規範須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且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此即所謂裁判重要性。其四是心證要件:法官須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僅有懷疑尚有不足。
同法第 56 條規定:「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由該條第一款可再度確認聲請人的身分,這也是本題最直接的反證。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為人民聲請的規定,與法院聲請在主體、前提(是否須用盡審級救濟)及期間限制上均不相同,命題者常將兩者的要件互換設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法官聲請的兩個實務問題:其一,法官對命令位階的規範認有違憲時應如何處理,通說與實務認為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而無須聲請;其二,法官聲請後是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及停止後當事人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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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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