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
- B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 C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
- D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
正解 B —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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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對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人選長期不行使同意權,是否構成憲法上的違憲行為,以及憲法法庭得否審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是憲法為使監察院得以組成所設計的一組相互配合的憲法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指出,監察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其職權須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監察委員行使,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維持監察院正常運作的憲法義務;立法院如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的行為即屬違憲。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總統已依規定提名,提名行為本身並無違憲可言,本項錯誤。
- (B)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因此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消極不行使的行為違憲,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 (C)
同意權的行使涉及憲法機關的組成與運作,並非純粹的議事程序自律事項,司法院自得就其憲法義務為解釋,本項錯誤。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本件涉及憲法機關能否正常運作的憲法爭議,並非不可司法審查的政治問題,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憲法義務的來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提名與同意程序;
- 要件二確定義務的內容:兩機關均負有使監察院得以組成並運作的義務;
- 要件三檢驗不作為:長期不行使同意權致機關無從運作,即違反該憲法義務。
記憶點
同意權不是可以擱著不用的權利,擱到憲政機關停擺就是違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僅規定程序而未直接規定不行使的效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條文只寫出提名與同意兩個步驟,至於立法院是否負有在合理期間內作成決定的義務,則須由憲法整體的機關忠誠與權力分立原則導出。
就要件拆解而言,該號解釋的論證有三個環節。第一環是機關存續的憲法要求:監察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其存在與職權行使不容任何機關以消極不作為而使之停擺。第二環是權限與義務的一體兩面: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形式上是權限,實質上同時是憲法課予的義務,兩機關均負有使監察院及時組成的憲法義務,且應以適當的方式協商解決僵局。第三環是可審查性:憲法機關間就權限行使所生的爭議,若已使憲政體制無法運作,即非單純的政治問題或議事自律事項,司法機關得就其憲法上的作為義務為闡釋。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議事自律的範圍向來限於議事程序的細節(如表決方式、發言時間、程序瑕疵的自我修正),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第 381 號解釋均採尊重立場;但自律的界限在於不得因此使其他憲法機關喪失運作能力,本題即為界限的展現。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考試委員同意權設題,追問同樣的論理是否可以類推。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為題眼,追問機關間發生僵局時的解決順序:應先由當事機關依憲法精神協商,協商未果且已使憲政運作停擺者,才由釋憲機關就其憲法上義務為闡釋;釋憲機關所能宣示者是義務的存在與違反,而非代替立法院作成同意與否的決定,此一權力分立的界限亦常入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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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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