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
  2. B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
  3. C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該登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
  4. D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

正解 D — 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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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行為之種類,特別是給付行政領域中行政私法與行政營利行為之區辨,以及公法、私法二分在救濟途徑上的實益。

正解理由

行政營利行為,係指行政主體以私法組織型態從事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之經濟活動;主管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並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目的在實現居住照顧之給付行政任務,縱採租賃契約此一私法形式,性質上仍屬行政私法,而非營利活動。公私法之定性在訴訟途徑上具有實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在給付行政領域,法規未設限制時,行政機關就個案得選擇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此即形式選擇自由,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係立於財產權主體之地位而為,屬私法上契約行為,其爭議循民事訴訟解決,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係主管機關單方對所有權設定限制之高權措施,屬公權力行政,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社會住宅之資格審核與締約決定,屬給付行政任務之執行,並非以獲利為目的之經濟活動,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問目的,居住照顧屬公共任務而非營利;
  2. 次問形式,租賃契約為私法形式;
  3. 末問拘束,行政機關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拘束,故定性為行政私法。

記憶點

用私法形式辦公共任務叫行政私法,以賺錢為目的才叫行政營利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行政的種類,通說先依所適用之法律性質分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私經濟行政之下再分行政私法、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及純粹參與交易行為四種。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對這一組分類逐一檢驗,命題者把最容易混淆的兩種私經濟行政擺在正解位置。

要件拆解:判斷是否為行政營利行為,決定性的要件在於行為是否以獲取利益為目的,而不在於是否使用私法形式。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准駁,係依法定要件所為之決定,具有高權性格;縱使後續締結之租賃契約適用民事法規,行政機關仍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這正是行政私法的特徵:以私法形式行公法任務,但不得藉私法形式逃避公法拘束。

規範依據與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定性為私法關係者,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選項所述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即屬之;定性為公法關係者,則走行政爭訟。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所列舉者全屬公法上之行為型態。《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二項並列可知,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係公權力作用之程序,行政主體改採私法形式時並非當然全面適用。

版本狀態:本題所引之《行政訴訟法》,其該次修正之版本中另有定於考試日之後始施行之條文,本題所引第 2 條之文字則為考試當時所適用者。

命題脈絡: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四種常被混淆的定性。給付行政得選擇行為形式,是行政私法的前提;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參與交易之私經濟行為;登錄歷史建築是典型的單方高權措施;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審核則是以私法形式包裝的給付行政。四者排成一列,就是一張完整的行政種類對照表。

審查密度的差異:定性為公權力行政者,行政機關受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規定與行政救濟制度之全面拘束;定性為私經濟行政者,雖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程序上卻不必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各項規定,救濟途徑亦轉向民事訴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國家賠償責任、政府採購行為之雙階理論、公營事業行為性質合併命題,宜把目的與形式兩個判準分開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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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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