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

  1. A於甲縣境內簽訂私法契約之生效要件
  2. B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
  3. C於甲縣境內重量之計量方式
  4. D於甲縣境內教育制度之採行

正解 B — 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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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哪些事項屬縣(市)自治事項而得以自治條例規定,哪些屬中央立法事項。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並於「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項下明定「(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縣政府管理的公園,其利用方式即屬縣(市)公園綠地的管理事項,係縣的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並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甲縣自得制定自治條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私法契約的生效要件屬民事法律事項,須全國一致而由中央立法,非《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縣(市)自治事項,本項錯誤。

  2. (B)

    縣政府管理的公園其利用方式,屬前引《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定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得以自治條例定之,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重量的計量方式屬度量衡標準,須全國一致而由中央立法,非《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縣(市)自治事項,本項錯誤。

  4.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其中明列「四 教育制度。」教育制度的採行屬中央立法事項,縣不得以自治條例逕行規定,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定事項是否列於《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列於其中;
  2. 要件二確定制定形式: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就自治事項得制定自治法規,經縣議會通過並由縣政府公布者為自治條例;
  3. 要件三檢驗有無牴觸上位規範。

記憶點

自治條例的依據有兩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自治事項,或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自治條例的規範界限,須把三組條文疊起來看。第一組是事項的歸屬,即《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的縣(市)自治事項,其內容涵蓋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衛生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等在地事務,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即列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之下。第二組是規範形式,《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後者則由地方行政機關逕行訂定發布。第三組是效力界限,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就要件拆解而言,判斷一個事項可否以自治條例規定,應依序檢驗三點:該事項是否屬自治事項(或有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該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以及所定內容有無牴觸上位規範。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本題 (A)、(C)、(D) 分別取材於民事法律、度量衡與教育制度,三者的共同點是必須全國一致,若容任各縣自行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在不同縣境內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並規定:「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其所授權者為省,亦非縣。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分界、罰則的層級限制,以及核定與備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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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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