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 A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之三級警戒期間
- B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 3 週
-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
- D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正解 D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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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辨,以及公營事業機構所為經營決定之性質。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組織,並非行政機關;其宣布取消夏日電價方案,屬事業經營上之費率決定,並非基於高權地位對外設定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係依法設置之編組,其宣布延長三級警戒期間,對不特定人民課予行為義務,屬公權力行政之措施,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 (B)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為中央行政機關,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三週,係就水資源分配所為之單方管制決定,屬公權力行政,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本題考試年度仍為交通部所屬機關,宣布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係課予義務之單方措施,屬公權力行政,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取消夏日電價方案屬私經濟之經營行為,非公權力行為,本選項為應選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主體須為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皆非;
- 要件二,行為須基於高權地位單方形成法律效果,取消電價方案僅屬費率調整。
- 二要件均不該當。
記憶點
先看主體是不是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再看行為是不是高權,兩層都要成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判斷是否為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要拆成主體與行為兩層。主體層面,《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就行政機關設有定義,須為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私人或私法人僅在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才被視為行政機關。行為層面,則須為基於高權地位、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作用。
本題設計:選項所列三個機關的行為,都是在防疫、水資源分配、運輸秩序等公共任務上單方課予義務,屬典型的公權力行政;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國家持股之公用事業,其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事實亦未顯示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取消夏日電價方案是經營層面的費率決定,並非高權措施。
易混淆情形對照:公營事業有時確實會被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此時在該授權範圍內,其行為即屬公權力行為,救濟途徑亦隨之改變;反之,行政機關也可能以私經濟主體地位訂立採購或租賃契約。因此本題真正的分辨點不在主體是否為國營,而在該行為是否為高權作用。
程序法上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所列七種行為型態,正是行政程序法所要規範的公權力活動範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費率決定並不落在其中任何一項。
救濟途徑的連動:定性為公權力行為者,人民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爭執,並可能發生國家賠償責任;定性為私經濟行為者,則循民事途徑主張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本題若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費率決定誤認為公權力行為,後續的救濟題型會整串推錯。
命題脈絡:疫情期間的各種防疫措施是近年行政法命題的熱區,指揮中心之警戒公告、車廂內配戴口罩之要求、停止灌溉之公告,性質上都是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性規制,與公司調整費率之私經濟決定,恰好構成一組乾淨的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型包括公立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置、公營事業之人事措施、行政機關之採購決定,皆須逐一檢驗主體與行為二層要件;另有從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切入者,宜一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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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