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 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B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職權命令
- C鄉公所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 D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之協定
正解 A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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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法源之範圍,以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定位。
正解理由
行政法之法源,指足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依據之規範,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法規及依法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法院內部為統一法律見解所形成之意見,不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不是行政法之法源。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決議之性質。相對地,職權命令有其規範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本題問的是非屬法源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非屬法源。該決議是法院內部統一見解之意見,不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 (B)
屬法源。職權命令係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 (C)
屬法源。《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D)
屬法源。《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對照各選項: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協定都對外拘束人民或機關,決議則只拘束法院內部;
- 要件二(作成主體有規範制定權限)對照各選項:行政機關、鄉公所、受授權之中央行政機關都有。
- 四個選項只有 A 在第一個要件就落空。
記憶點
法源看的是有沒有對外發生規範效力,法院內部統一見解的決議不在其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法源之判準在於是否對外、是否具規範效力兩層。命令之所以是法源,因為它經下達或發布而對外拘束;自治規則之所以是法源,因為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有規範制定權限;協定之所以是法源,因為它經法定締結程序而對締約各方發生拘束力。反之,法院為統一見解所作之決議,其效力指向的是法院自身之審判,不是人民或行政機關之行為義務。
二、條文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前者處理自治規則之發布與備查,後者處理條約案之國會審議,兩條都說明了一件事:能夠對外發生拘束力的規範,法律都為它安排了公開或民主正當化的程序。
三、本題的陷阱。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過去長期被援用,外觀上與判例同樣具有高度影響力,考生因此容易把事實上被普遍遵循讀成法源。應區辨的是影響力與規範效力:前者是實然,後者是應然。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之區分也常被一併考出,兩者都是自治法規,差別在制定主體與應以何種形式訂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以行政規則、行政慣例、法理、判例、解釋令函等為選項,問何者屬於或不屬於法源;也常以內部效力或外部效力為軸線,問某一規範對人民有無拘束力。作答時先問這個規範拘束誰,再問它憑什麼拘束。另一種考法是問不成文法源,例如習慣法、法理、一般法律原則在行政法上之地位。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決議與判例之定位,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院組織制度之變革與司法實務之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