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2. B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3. C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4. D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正解 A — 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與三項要件,尤其該原則在授予利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上的不同待遇。

正解理由

信賴保護原則之射程不以行政處分為限,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亦在其內;程序規定之修正並無當然排除適用之理,人民既已依原規定安排其行為,仍應依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三項要件個別判斷,原則上有本原則之適用。至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可見在撤銷之場合,信賴保護係以授予利益之處分為前提。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經修正時,原則上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信賴保護原則所保護者為人民對國家行為之信賴,行政機關相互間之關係屬行政內部之權限分配,非該原則保護之對象,本選項敘述錯誤。

  3.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本即為信賴保護原則自身之要件,而非比例原則之問題,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係除去對人民不利之效果,人民就該不利狀態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信賴基礎,須有國家之行為;
  2. 要件二信賴表現,人民須已因信賴而為財產處置或生活安排;
  3. 要件三信賴值得保護,須無詐欺、脅迫、賄賂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情形。
  4. 三者具備始受保護。

記憶點

信賴保護保護人民,而且只在對人民有利的狀態要被拿走時才發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信賴保護原則在實定法上的具體化,最典型者為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其下兩款分別是公益重大危害與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由此可見,撤銷限制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受益人,負擔處分之撤銷自無適用餘地。

消極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所列三款情形,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均使信賴不值得保護。選項所稱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屬比例原則問題,顯與本條之體系不合。

及於法規變動:信賴保護原則並不以行政處分為限。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時,《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其後並設有補償機制,可見立法者對於既存有利地位之剝奪一貫採取保護態度;法規命令之修正在性質上同屬既存法秩序之變動,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所建立之法規變動信賴保護標準,程序規定之修正並不因其為程序事項而當然排除適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前者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為核心,後者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為核心,二者的信賴保護機制與除斥期間規定並不相同,考生務必分開記憶。

除斥期間的對照:撤銷權與廢止權雖然都受二年期間之限制,起算點卻不相同,一個自知有原因時起算,一個自原因發生後起算,這是命題者最愛設的陷阱之一。

本題的分辨點:選項所稱程序規定之修正,語意上容易讓人聯想到程序從新原則,因而誤以為程序事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惟信賴保護所保護者為人民已形成之信賴表現,程序規定之修正同樣可能使人民既有之程序地位落空,故不宜一概排除,仍應回到三項要件逐一檢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租稅法規之變更、社會給付之調降、專門職業考試規則之修正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公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