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1. A公務員之考績核定
  2. B大學教師升等評量
  3. C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4. D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之成績評定

正解 C — 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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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判斷餘地之類型,以及客觀數值之事實認定與具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之評價判斷間的分界。

正解理由

判斷餘地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該概念之涵攝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或不可回復性時,法院對行政機關之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係以檢定合格儀器所為之客觀數值測定,屬單純事實之調查與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事實真偽之認定本受法院完全審查,並無判斷餘地可言。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務員之考績核定係長官就部屬整體表現所為之評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實務承認其有判斷餘地,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2. (B)

    大學教師升等評量由專業同儕組成之委員會就學術成就為之,具高度學術專業性,屬判斷餘地之典型,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3. (C)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所得為儀器量測之客觀數值,屬事實認定而非評價判斷,本選項為應選答案。

  4. (D)

    國家考試申論題之成績評定具高度屬人性且無從重現,《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8 款所列者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實務亦承認其判斷餘地,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

涵攝步驟

  1. 先問是否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酒測並非;
  2. 再問有無不可替代之評價,儀器讀值可重複驗證。
  3. 二者皆否。

記憶點

機器量得出來的是事實,要靠人評出來的才談得上判斷餘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裁量餘地存在於法律效果面,判斷餘地存在於構成要件面。判斷餘地之承認,實務上集中在幾種類型:考試成績評定、學術能力評量、公務員工作表現之考評、由具獨立性之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以及具高度預測性或風險評估性之決定。本題四個選項有三個落在這幾種類型之內。

要件拆解:判斷餘地的關鍵不在於決定是否專業,而在於該判斷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得以儀器檢定紀錄、操作程序與再行測試加以檢驗,法院有能力也有必要完全審查;《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所定之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正是課予行政機關就事實認定負完全說理義務的規定,與判斷餘地所預設的司法自制方向相反。

考試評分的特殊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其第 8 款即為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立法者既已把該類行為排除於行政程序規定之外,可見其性質上具有高度不可重複性,這與實務承認申論題評分有判斷餘地的理由一致。

考績的定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要求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並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是對考績權行使的實體拘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由此可見,判斷餘地並非不受審查,而是把審查重心移到程序是否遵守、有無恣意及有無考量不相關因素。

與裁量的分工:同一個案件可能同時存在判斷餘地與裁量。以考績為例,考核事實之評價落在構成要件面,而評定等第之後如何獎懲,則落在法律效果面。作答時應先問爭點是在要件面還是效果面,再決定要用判斷餘地或裁量瑕疵的框架。

本題的陷阱: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在生活經驗上是由警察執行的專業程序,容易讓人誤以為具專業性即有判斷餘地。實則專業性只是判斷餘地的背景,不可替代性與不可重現性才是決定性的要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裁量瑕疵之類型、專家委員會決定之審查密度、大學自治合併命題;亦常反面出題,要求指出何者屬裁量而非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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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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