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今 A 廠商販售菸品予少年甲,A 廠商所販售之菸品係由 B 廠商供應,而 B 廠商曾有違規作菸品廣告之紀錄,主管機關只考慮前揭事實,即逕行裁處 A 廠商 5 萬元罰鍰。關於此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裁量適法
- B裁量逾越
- C裁量不當
- D裁量濫用
正解 D — 裁量濫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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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量瑕疵之三種類型,尤其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之分界。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該條同時劃出兩道界線,一為法定裁量範圍,二為法規授權目的。本件法定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主管機關裁處 5 萬元仍在該範圍之內,並未越界;然其作成裁處時所考量者,僅為供應菸品之 B 廠商曾有違規作菸品廣告之紀錄,該事由既非受裁處人 A 廠商之情節,亦與供應菸品予少年之違規行為無關,係摻入不相關之考量而與授權目的不符,屬裁量濫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主管機關僅憑與本件違規無關之他人紀錄即逕行從重裁處,已違反法規授權目的,並非適法之裁量,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裁量逾越係指裁處結果超出法定裁量範圍,本件裁處 5 萬元仍在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範圍內,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裁量不當係指結果雖合法但欠缺妥當性之情形,屬行政內部之當否問題;本件因考量不相關因素而構成違法,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考量不相關因素、未考量應考量之事項,均為裁量濫用之典型態樣,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主管機關就罰鍰額度有裁量權;
- 要件二,裁處金額未逾法定上限,無逾越;
- 要件三,作成決定所憑事實與法規授權目的無關聯,構成濫用。
記憶點
跳出格子叫逾越,留在格子裡卻想錯了叫濫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裁量瑕疵通說分為三型。其一裁量怠惰,行政機關誤以為無裁量權而完全不行使;其二裁量逾越,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所定之範圍;其三裁量濫用,裁量雖在範圍內,但摻入不相關考量、遺漏應考量事項,或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把前兩型以外的違法情形,統一收在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這一句之下。
本題的陷阱:命題者刻意把裁處金額設在法定上限,讓考生誤以為只要頂到上限就是逾越。實則法定範圍是一個閉區間,裁處 5 萬元恰為上限,仍屬合法範圍之內;真正壞掉的是形成該金額的理由。B 廠商的違規廣告紀錄,既非 A 廠商之前科,也不是本件供應菸品予少年之情節,援為從重之唯一理由,正是典型的考量不相關因素。
救濟上的意義:裁量處分之司法審查密度,原則上僅及於有無裁量瑕疵,而不及於裁量結果之妥當性。《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該條把行政法院得撤銷裁量處分的情形限定在逾越權限與濫用權力兩者,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所劃的兩道界線正好對應。因此把本件定性為裁量不當或裁量適法,都會導致人民無從循行政爭訟獲得救濟,這也是本題把四個選項並列的用意。
裁量基準的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主管機關若已訂有裁罰基準而恣意偏離,或未訂基準而以無關事由決定額度,都會回到裁量濫用的評價上。
本題的陷阱二:命題者用只考慮前揭事實六個字,把主管機關的心證過程完全揭露出來,等於直接告訴考生它遺漏了應考量之事項,也摻入了不應考量之事項。行政罰的裁處理由若只建立在他人的違規紀錄上,即使金額合法,形成金額的過程仍是壞的。
說理義務的延伸:裁量處分之理由說明,是事後審查裁量有無濫用的唯一入口;理由寫得愈完整,機關愈能證明自己確實斟酌了應斟酌之事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以裁量基準之拘束力、行政規則對外效力、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合併命題,亦常改以裁量收縮至零的情形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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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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