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 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 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1. A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2. B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 C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 D不得聲明不服

正解 D — 不得聲明不服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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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管轄權爭議之解決程序,以及共同上級機關所為指定管轄決定之救濟可能性。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由 B 機關管轄,該決定即屬同條所稱依本條所為之指定管轄決定,甲對之不得聲明不服,自不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指定管轄之決定既不得聲明不服,即無從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課予義務訴訟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為前提,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亦無此一途徑,本選項敘述錯誤。

  3. (C)

    一般給付訴訟以公法上財產給付或非財產上給付為對象,且指定管轄之決定既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依前開規定,人民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B 兩機關就同一申請案之管轄權發生爭議;
  2. 要件二,甲向共同上級機關 C 申請指定管轄;
  3. 要件三,C 機關依本條作成指定管轄決定。
  4. 三者該當,即生不得聲明不服之效果。

記憶點

指定管轄是機關之間的內部分工決定,人民只能等實體決定出來再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分四項處理管轄權爭議。第 1 項處理機關間之爭議由誰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這一項給了人民一把鑰匙,讓程序不致因機關互推而停擺,並課予受理機關十日之決定期限。第 3 項處理決定前之緊急臨時處置,第 4 項則封閉對指定結果之爭訟。

立法理由與體系:指定管轄之決定,其內容僅在確定由哪一個機關受理,並未就人民申請之補助本身作成准駁,對人民權利義務尚未直接發生規制效果;人民真正的權益,會在受指定機關作成實體決定時才受影響,屆時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爭執即可。立法者因此明定不得聲明不服,以避免程序在管轄爭議階段即被拖延。

本題的陷阱:三個錯誤選項分別對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命題者要考生先辨明訴訟種類,再回到條文字面。實則只要讀到《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三種訴訟種類的討論都不必展開,這是條文題典型的解法順序。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處理的是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之管轄競合,其解決順序為由受理在先者管轄;本條處理的則是機關互相推諉或互爭之管轄爭議,二者的事實前提相反,考生常會記混。

本題的陷阱二:題目刻意鋪陳 A、B 兩機關互相推諉的過程,讓考生把注意力放在補助申請的實體爭議上;實則甲的補助申請尚未經任何機關作成准駁,所謂救濟途徑在這個階段根本還沒有標的。

程序經濟的考量:管轄爭議若允許逐級爭訟,人民的實體申請將被無限期擱置。立法者因此以不得聲明不服換取程序之迅速推進,並以《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緊急臨時處置機制,處理決定作成前可能發生之重大損害,兩者是一組配套設計。

另一個容易混淆之處:不得聲明不服所指者,是對指定管轄這一個決定本身;受指定機關日後就補助申請作成之准駁,仍為得爭訟之行政處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處分之定義、程序行為之可爭訟性、以及行政罰法上數機關管轄之順序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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