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 A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
- B題示辦理事項屬權限委託,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 C題示辦理事項屬委辦事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D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B — 題示辦理事項屬權限委託,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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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權限委託與委辦之區辨,以及受託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正解理由
監察院與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間並無隸屬關係,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將政治獻金申報事項委託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屬權限委託。依《訴願法》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該選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既視為監察院之處分,擬參選人自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受託事件之處分既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其管轄不依受託機關本身之層級定之,故非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題示事項屬無隸屬關係機關間之權限委託,應向原委託機關即監察院提起訴願,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依《訴願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本件並非上級政府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委辦事件,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選舉委員會雖為獨立機關,訴願法並未就其處分設不經訴願之特別規定,仍應先經訴願程序,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監察院與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無隸屬關係;
- 要件二,係將自身權限之一部委託其辦理;
- 要件三,該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故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記憶點
沒有隸屬關係叫委託,處分算在委託機關頭上;有隸屬關係才叫委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權限移轉在行政組織法上分為三型。委任發生在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機關之間;委託發生在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之間;委辦則是上級政府把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以其名義辦理。三者的訴願管轄各有專條,而條文的共同結構都是先把處分歸屬給某一個機關,再比照《訴願法》第 4 條的層級表定管轄。
逐條對照:《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其下八款依處分機關之層級逐級定出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7 條則把無隸屬關係之受託事件處分歸給原委託機關。三條並列可見,關鍵在於兩機關間有無隸屬關係,以及處分被法律歸屬給誰。
本題的陷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組織上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考生極易順著組織隸屬的關係把訴願管轄推給中央選舉委員會;但訴願管轄的起點不是組織隸屬,而是處分之歸屬。既然《訴願法》第 7 條明定受託事件之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監察院才是本題的受理訴願機關。
關於獨立機關:獨立機關之特徵在於職權行使之獨立性與委員之任期保障,其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途徑,仍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一般規定,並不因獨立性而免除訴願先行程序,除非法律另有明文。
本題的陷阱二:題幹寫的是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考生若把委託誤讀為委辦,就會落入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的選項。委辦的前提,是上級政府把事務交給地方自治團體以其名義辦理,本件受託者為選舉委員會而非地方自治團體,主體上即不相同。
實務上的意義:訴願管轄一旦弄錯,受理機關固然應依法移送,程序時間的耗費仍由人民承擔;把處分歸屬的三條規定背熟,是行政救濟題型的基本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後之訴願管轄、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監督密度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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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