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
  2. B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雖已有規定,但縣(市)政府仍得於自治規則另行規定更嚴格之距離
  3. C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4. D縣(市)主管機關為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拘束,得於變更後,逕行發布實施

正解 C — 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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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治事項之範圍、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分工,以及自治事項仍受法律拘束之界限。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而《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為:「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可見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確屬縣市自治事項。惟自治事項之辦理並非不受法律拘束,《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縣市辦理都市計畫仍應遵守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央法律就同一事項已有規定時,地方自治團體並非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之意旨,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創設人民義務或限制其營業自由之規範,應循自治條例之途徑,本選項以自治規則為之,敘述錯誤。

  3. (C)

    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拘束,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主要計畫之變更同屬都市計畫作業,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不得逕行發布實施,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事項落在縣市自治事項之內;
  2. 要件二,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法律。
  3. 二者併看,即得出自治事項仍受法律拘束之結論。

記憶點

是自治事項不等於可以不理法律,牴觸法律的自治法規一律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地方自治法制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是事項的歸屬,第二層是規範形式的選擇,第三層是效力位階的檢驗。本題四個選項剛好把三個層次都碰了一遍。

第一層:《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以十三款列出縣市自治事項,其中第 6 款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第 1 目即為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與之對應者為《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其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兩條的款序大致對應,但目的內容不同,例如第 12 款的事業經營管理,直轄市列三目、縣(市)列四目而多出公共造產事業。

第二層:《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把自治法規分成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由地方行政機關逕行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二條合看可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者,因有法律保留之要求,應循自治條例之途徑,而非以自治規則為之。

第三層:《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則就自治規則設同旨規定。無論採哪一種形式,牴觸上位規範者一律無效,這就是自治事項與依法行政之交會點。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之距離規範: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得否就中央法律已規定之事項另定較嚴格標準所表示之意旨;考生應注意的是,即使承認地方得為較嚴格之規範,其規範形式仍受第二層的拘束。

本題的陷阱:四個選項把自治事項與法律拘束的關係,從完全不得自訂到完全不受拘束排成一道光譜,正確答案落在中間。考生若只記住自治事項四個字,很容易在兩端擇一而落榜;正確的作法是先確認事項歸屬,再確認規範形式,最後檢驗有無牴觸。

實務上的操作:地方自治團體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與發布實施,各有其法定程序與監督機關;自治事項的意義在於決定權歸屬於地方,而不是把中央法律所定的程序一併排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委辦事項之監督密度、自治監督機關之函告無效、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聲請解釋之途徑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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