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 B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 C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D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正解 A —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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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內容與救濟雙軌制,以及該法就健康權與加班補償所設之框架性規範。
正解理由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該法一方面就身分、俸給、工作條件與安全衛生等實體權益設有規定,另一方面就救濟設有程序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可見該法兼含實體與程序兩面。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同時規範實體權益與救濟程序,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並未宣告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可見救濟途徑分成兩軌,本選項以復審一體適用,敘述錯誤。
- (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該法就加班補償已設有規範,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法設有實體權益之規定;
- 要件二,該法設有救濟程序之規定。
- 二者皆該當,故該法為實體與程序合一之立法。
記憶點
保障法是實體加程序的合一立法,救濟則走復審與申訴兩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架構分成三塊,第一塊是實體保障,第二塊是復審程序,第三塊是申訴、再申訴程序。實體保障涵蓋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與安全衛生等;程序保障則以救濟客體的性質決定走哪一軌。
實體面的例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除第 1 項之加班補償外,並就輪班輪休制度、待命時數、補休假期限與加班費計發設有多項規定。由這兩條可見,該法對於健康權與服勤時數並非全無著墨,選項所稱尚未定有框架性規範,與法條內容不符。
程序面的雙軌:救濟客體是行政處分者走復審,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者走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兩軌的期間與受理機關都不相同,把兩軌併成一句而說均應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正是本題選項的錯誤所在。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號解釋之意旨。該解釋處理的核心,是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爭議,其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不應以措施種類作為一律的限制;至於服勤時數與休假等事項,解釋亦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有無違反健康權保護要求。考生應避免把解釋的要求誤讀成對申訴制度的違憲宣告。
本題的陷阱:四個選項分別從立法定位、憲法解釋、救濟途徑與規範密度四個角度切入,只有第一個角度是純粹的條文題。命題者把三個需要背景知識的選項排在後面,考生若把時間花在解釋的細節上,反而會忽略最前面那個一讀就對的選項。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這是對救濟權行使的反面保障,與復審、申訴兩軌合起來,才構成完整的程序保障體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第 298 號、第 323 號解釋之脈絡,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上免職處分之救濟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