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依法無須舉行聽證
  2. B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3. C下級機關認為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違法者,得拒絕適用
  4. D法院審理特定事件不受相關行政規則之拘束

正解 C — 下級機關認為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違法者,得拒絕適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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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規則之定義、效力範圍、廢止方式,以及其對法院與下級機關之拘束力。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既對下級機關發生拘束力,下級機關即不得自行認定其違法而拒絕適用;如認有違法情形,應循層級關係報告或請求變更,而非逕予拒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之明文係就法規命令而設,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規定於同法第 159 條至第 162 條,並不以舉行聽證為要件,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下級機關受上級機關行政規則之拘束,不得逕行拒絕適用,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4.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效力既限於行政體系內部,法院審理特定事件自不受其拘束,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政規則之效力範圍限於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
  2. 要件二,法院不在該範圍之內;
  3. 要件三,下級機關在該範圍之內。
  4. 故法院不受拘束而下級機關受拘束。

記憶點

行政規則對內拘束、對外不拘束,下級機關逃不掉,法院不用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就行政規則設有四項要素,其一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其二為依其權限或職權,其三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其四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四項要素合起來,就把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劃開。

內容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為:「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 款所指之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的類型。

效力與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把效力範圍寫得非常明確,只及於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則就廢止設有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可見發布與廢止採取同一套程序。

與法規命令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就法規命令設有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並就依法舉行聽證時之公告事項設有五款規定。法規命令因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其訂定程序遠較行政規則嚴密;行政規則則因僅拘束內部,程序相對簡易。這一組對照,正是本題選項所要考的。

關於法院不受拘束: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規則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法院於個案審理時得對其合法性加以審查,並非當然援用。這一點與下級機關的處境形成強烈對比:同一份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有拘束力,對法院則無。

本題的陷阱:四個選項有三個是正確敘述,只有一個把行政規則的拘束方向寫反。命題者刻意讓下級機關與法院並列,考生若沒有把《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的受拘束主體逐一數過,很容易兩個都選錯或兩個都放過。

下級機關的正確作法:認為上級機關之行政規則違法時,得循層級關係表示意見、報請釋示或請求變更;在該行政規則未經變更或廢止前,仍應予以適用。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維持行政一體與法安定性,與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地位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裁量基準之對外效力,以及職權命令與法規命令之區辨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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