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 B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 D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正解 B — 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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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包括廢止前之陳述意見、廢止權之除斥期間、廢止之效力起點與信賴補償。
正解理由
廢止甲之執業執照,係剝奪甲既有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原則上即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起算點為廢止原因發生後,而非知有廢止原因時,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廢止執業執照屬剝奪權利之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以該二款情形為限,本件係因法定廢止事由而廢止,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執業執照之廢止為剝奪權利之處分;
- 要件二,甲為該處分之相對人;
- 要件三,無法規另設之例外。
- 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記憶點
廢止原則上向後生效(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得溯及既往)、二年從原因發生起算、補償只給第四款與第五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行政程序法》就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設計了一組完整的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其下五款分別為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以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時間限制的對照:廢止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屬客觀起算;而違法處分之撤銷權,則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屬主觀起算。同樣是二年,起算點卻一客觀一主觀,這是命題者最常設計的交錯陷阱,本題選項正是把兩者對調。
效力起點:《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採原則向後失效、例外溯及既往的設計,溯及既往僅限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受廢止之情形。選項所稱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既非原則亦非例外,屬第三種不存在的答案。
補償的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把補償限縮在第 123 條第 4 款與第 5 款兩種情形,理由在於這兩款都是因公益需要而剝奪人民既得利益,可歸責性不在受益人一方;本件甲係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無補償可言。《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並就補償之程序與請求期間設有準用規定。
陳述意見的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八款所列情形,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情況急迫、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均屬例外;本題選項用原則上三個字,正好扣住原則與例外的關係。
本題的實務背景: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執照,是其行使職業自由的法定前提;廢止執照對當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因此程序上的陳述意見機會格外重要。命題者以社會工作師為例,正是要考生把剝奪權利之處分與陳述意見義務連在一起。
四個選項的錯誤型錄:第一個把廢止的起算點換成撤銷的起算點,第三個把向後失效換成溯及既往,第四個把補償的適用範圍無限擴張。三者的共同形狀,都是把一組相鄰規定的要件互相對調;破解之道就是把撤銷與廢止兩套規定並列成表,逐格核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撤銷與廢止之區辨、負擔不履行之效果、專門職業人員懲戒與執照廢止之併行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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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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