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2. B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3. C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4. D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正解 C — 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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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款之種類,以及附停止條件之處分何時發生效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該項所定之效力,是依送達之內容發生。本件送達之內容既然載明以甲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該許可之效力即繫於此一條件之成就;條件成就前,甲尚不得開始興建。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以附近居民同意為生效要件,係使處分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之條件,且為停止條件。

  2. (B)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題示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許可,屬有裁量權之情形。

  3. (C)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處分是依送達之內容發生效力;送達之內容既附有生效要件,合法送達本身尚不足以使甲取得開始興建之地位。

  4. (D)

    敘述正確。附款是行政處分之一部,甲不服該生效要件者,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機關有無裁量權)對照事實: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許可;
  2. 要件二(附款之種類)對照事實:以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是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之停止條件;
  3. 要件三(效力發生之時點)對照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依送達之內容發生效力,而該內容把效力繫於條件之成就。

記憶點

附停止條件的許可,條件沒有成就就還不能動工,送達本身不等於可以開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附款之種類。《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條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負擔。」條件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負擔則於處分生效之外另課相對人一項義務。兩者的實益差別在於:負擔本身得獨立執行、也得獨立爭訟,條件則與處分之效力綁在一起。

二、本題在哪個要件設陷阱。選項 C 把送達與得開始興建畫上等號,理由聽起來很順:處分送達就生效,生效就可以做。但《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把話寫得更細,它說的是依送達之內容發生效力。送達的內容如果自己就寫著一個生效要件,效力的起點自然不是送達那一刻。這一格正是條文字面與直覺結論不一致的典型。

三、效力之延續與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同一條把生效、存續與無效三種狀態一次寫清楚,讀這一條時要把四項一起看,不要只截取第 1 項。

四、附款之合法界線。附款須有《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所定之裁量權作為基礎,且不得違背處分之目的;以第三人同意作為生效要件,於實務上常被檢討是否將行政機關應自行作成之判斷轉嫁給鄰人,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本題並未考這一層,但它是同一事實最常見的延伸問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考附款之種類辨識(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與條件之爭訟方式差異、無裁量權時得否附款,以及違法附款之救濟途徑究竟是撤銷全部處分或僅撤銷附款。作答時的順序是:先定附款種類,再定效力時點,最後才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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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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