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 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 B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 C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 D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正解 D —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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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中,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人民受不可預期損失時之補償請求。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本件締約機關為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交通局為同一公法人所屬之其他機關,其修築聯外道路屬契約關係外之公權力行使,甲公司自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補償之請求對象為締約機關,而非 A 市政府,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該權限屬締約機關,交通局非締約機關,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人民請求調整之事由為情事重大變更,並非基於公益,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甲公司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不可預期之損失,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契約一方為人民;
- 要件二,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
- 要件三,致相對人受不可預期之損失。
記憶點
自己人在契約外動了公權力害你,找簽約的那個機關要補償(以該公權力與契約履行有直接必要關聯為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行政契約的履行障礙,《行政程序法》分成三種情形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處理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所生之損失;《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處理行政機關為公益而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處理情事重大變更。三者的發動主體、事由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本題把三者並列成選項,正是要考這一組分工。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的四項結構:第 1 項是補償請求權之基礎,並以但書排除公權力行使與契約履行無直接必要關聯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四項合起來,構成請求、決定、期間與爭訟的完整流程。
本題的陷阱:交通局修築聯外道路,形式上與甲公司之清運契約毫無關係,考生因此容易認為應向該局或向市政府求償。實則本條的立法設計,正是把公法人內部各機關的行為視為一體,讓人民只需面對締約機關這一個窗口,不必追究是哪一個局處造成損失。請求對象因此固定為締約機關,即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兩種調整途徑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之調整或終止權專屬於締約之行政機關,以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為要件,並須先補償相對人所受財產上損失;《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則是雙方均得發動的情事變更條款,以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顯失公平為要件。人民不能拿公益當作請求調整的理由。
補償與賠償的分野:本條所定者為補償,前提是公權力之行使本身合法,只是使相對人承受了契約締結時無法預見的負擔;若公權力之行使本身違法並侵害人民權利,則屬國家賠償的範疇。兩者的請求權基礎、要件與程序都不相同,考生宜先確認公權力行使有無違法,再決定走哪一種途徑。
但書的射程:《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但書把無直接必要關聯者排除在外,避免公法人所屬任何機關的任何行為都成為補償事由。本題交通局修築者正是焚化爐聯外道路,但書不生排除效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契約之書面要式、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與認可、雙務契約之不當聯結禁止,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辨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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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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