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2. B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3. C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4. D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正解 C — 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約定違約金之許可性,以及行政程序法未設規定時準用民法之機制。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契約得否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之性質與酌減,行政程序法並未設專條,依前開規定即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規定。司法實務因此肯認行政契約得約定違約金,並依準用之結果決定其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契約本即得就當事人之義務及其違反設定效果,違約金之約定並非當然不許,本選項敘述錯誤。

  2.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該項所定之認可,係針對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而設,與違約金之約定無涉,本選項敘述錯誤。

  3. (C)

    違約金之約定於行政程序法未設規定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違約金所擔保者為契約義務之履行,其義務內容不以金錢給付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約定為行政契約之一部;
  2. 要件二,行政程序法就違約金未設規定;
  3. 要件三,依準用規定適用民法。
  4. 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記憶點

行政契約沒寫到的,回頭準用民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準用的射程:《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是行政契約章的補充條款,凡該法未設規定之事項,均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準用不等於全盤適用,仍須斟酌行政契約的公法性格作必要調整,例如民法上關於契約自由的規定,在行政契約即受依法行政原則之限制。

無效的連動:《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由此可見,準用民法的結果不僅補充契約內容,也直接決定契約的效力。違約金之約定若依民法之準用結果過高而得酌減,其效力判斷即循同一途徑。

形式要件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可見立法者要求同意或認可的場合都有明文,且各有其特定的射程;把違約金的約定套進這些條文,並無依據。

本題的陷阱:選項所稱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而不得約定,是把法律保留原則誤置於契約領域。行政契約以雙方合意為基礎,相對人既已同意違約金條款,即與單方以高權措施限制自由權利的情形不同;真正的界限在於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也不得逾越不當聯結禁止。

關於違約金的擔保對象:民法上的違約金並不以金錢債務為限,行為義務、不作為義務之違反同樣得約定違約金;選項所稱限於金錢給付義務者,與準用之結果不符。本題的分辨點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行政契約違約金所採之見解。

本題的作答順序:先確認系爭約定屬行政契約之內容;次查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章有無專條規定;查無專條者,即依準用條款轉向民法。這個三步驟同樣適用於行政契約的解除、遲延、瑕疵擔保等其他爭點,是一個可以重複使用的解題框架。

準用時的調整:準用民法並非照單全收。行政機關締約仍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與平等原則,違約金之數額是否過高,除民法上的酌減標準外,尚須斟酌公益的維護與相對人負擔的比例;這是行政契約與純粹私法契約在同一制度下產生差異的地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併用、以及政府採購契約中違約金之爭議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公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